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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高等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是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平台,具有较强公益属性。实验室资源共享是推动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和产品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高等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源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我国生物安全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统筹发展和安全,破除利益藩篱,创新机制、深化协作、推动共享,加快推进生物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形成统筹协调、竞争有序、共享共赢的科研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实验室资源共享。

  合作共赢。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探索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机制,发掘平台条件,促进资源互补,释放服务潜能,激发创新活力。

  二、主要内容

  一是共享实验室设施设备。适应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新形势,促进兽医科技发展,推动生物制品研发,各实验室要科学合理制定实验计划,在确保完成主责主业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为有试验需求的单位或企业开展大动物免疫效力评价等开放实验设施设备,为动物防疫科技创新提供保障和支撑。

  二是提供流行株菌(毒)种。动物病原微生物流行株菌(毒)种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被指定为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高等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或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法定职责,满足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科研和疫苗产品检验等需要。

  三是强化专业人员及技术支持。高等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在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应用方面充分发挥技术平台和专业人才队伍优势,为缺乏高等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操作技术及专业人员的单位或企业施以援手,提供人员支持、技术指导,共享管理经验和实验技术,为建设中的高等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提供技术咨询,培养生物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复合型人才。

  四是共同组织项目申报。各实验室要以推动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和保障畜牧业发展为导向,立足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求,充分发挥高等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设施平台和技术人才优势,积极与其他主体合作申报项目,解决行业发展瓶颈问题,推动形成联合协作、联合攻关的共同发展局面。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高等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责任感,深刻理解实验室资源的公益属性,充分认识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性及紧迫性,成立实验室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专职负责。

  二是建立共享利用机制。各高等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设立单位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要以构建“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为目标,在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建立实验资源共享利用机制,制定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

  

  联系人:沙洲赵晓丹

  联系电话:010-59191852,5919206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207/t20220715_64048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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