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个!青浦实施《农村自建房出租安全管理规范》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速推进,尤其在长三角一体化中心地带的青浦,基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农村自建房出租也日趋常见,但随之带来的公共管理难、安全隐患多、环境秩序乱等一系列新难题,直接影响着地区和谐稳定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探索社会治理创新,用“标准化+”为农民自建房出租安全管理整治工作提供依据和标尺,青浦区相关职能部门以青浦东部地区乡村自建房安全管理现况为切入点,共同调研分析区域实情,历经半年多紧锣密鼓的专项工作推进,上海地区首项农村自建房出租安全领域综合性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 31118/Z 001-2022《农村自建房出租安全管理规范》近日正式发布。
此项工作的最末端落脚点就在村级基层上,是否能够落实落细,村一级首先要发挥好排摸统计的基础工作。“我们村立即召开了村委班子会议,具体学习好《农村自建房出租安全管理规范》的文件内容,准备先从自建房出租排摸、签订承诺书等工作开始落实。”刚参加完赵巷镇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村居人居环境整治动员部署会,赵巷镇和睦村党总支书记俞林辉就马不停蹄地组织召开村委班子会议,传达文件精神,部署具体工作,全面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据了解,该文件对居住用途的农村自建房出租,从农村自建房出租安全的总体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租赁相关方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管理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农村自建房出租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按间出租,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应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5平米;租赁当事人应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应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对于属于违法建筑、用于群租、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的、无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和安全出口的、未经审批三层及以上房建或地下室的农村自建房,则被禁止出租。
此外,文件还规定农村自建房在出租使用前,出租和承租双方都应签订相关《安全承诺书》,并填写《自排查登记表》,做到一户一表。
该文件的发布实施,建立完善了农村自建房“租赁人主责、各街镇主抓、各部门指导”的监管体系和责任链条,更好推进了农村自建出租房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该文件已于6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文字:许怡彬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tpxw/20220701/f33ef79fa51c476e8a603d97e9e237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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