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2018—2021年度兽药执法10大典型案件
2018—2021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兽药监管执法职责,严格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等规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力维护了养殖者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畜牧兽医局共同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并对查办相关案件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一、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姜某仓经营假兽药案
2018年8月,大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兽药产品116种30067盒(瓶)。经查,该公司经营的兽药产品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累计销售金额35万元。该公司销售假兽药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大兴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大兴区公安分局。2019年1月,法院判决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姜某仓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山西省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冯某恒、张某林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20年6月,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 会同盐湖区农业农村局、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区公安局,对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联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累计生产经营兽药产品11种6428箱,销售金额65万余元。2020年7月,因该公司无证生产经营假兽药数额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运城市公安局。2021年3月,法院判决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冯某恒、张某林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冯某恒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张某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三、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查处易某荣等人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联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对一起在上海、福建等地制售假兽药案件进行联合调查。经查,易某荣在福建龙岩市长汀县南山镇生产假兽药,由吴某眸、胡某和吴某荣等在山东临沂等地区包装、分装,再由宋某霞和刘某学在山东临沂等地的农贸市场销售,并通过网络销售到上海等地,涉案金额上百万元。2020年12月,法院判决易某荣等7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四、浙江省长兴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朱某恒等人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20年12月,长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长兴县某养鸡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其邮购的38.4公斤7个品种兽药二维码信息有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未查到相关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经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认定,该批兽药为假兽药。执法人员通过查询上述假兽药的推广网页,发现该网页还同时推广销售133个假兽药品种,涉及粉剂、针剂、口服液、中药等多种制剂。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线索移送长兴县公安局。2021年4月,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湖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长兴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长兴县公安局共赴河南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共抓获朱某恒等犯罪嫌疑人35名,捣毁生产假兽药窝点1个、原料加工点3个、储存仓库4个,查封扣押兽药5000余箱,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河南省沁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利用网络经营假兽药案
2018年11月,沁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一个利用网络销售假兽药的窝点开展执法检查。经查,王某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以华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电话、网络向全国各地销售兽药,累计销售金额达270余万元。经河南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王某销售的兽药产品属于假兽药。2018年11月,因王某销售假兽药数额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沁阳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沁阳市公安局。2019年12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六、河南省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金某、冯某红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20年8月,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蹲点摸排,掌握了金某、冯某红在济源市梨林镇某居民住宅中无证生产兽药的违法线索和初步证据。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兽药产品146个品种和兽药包装材料、兽药生产设备。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假兽药价值为21万余元。因金某、冯某红生产销售假兽药数额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济源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济源市公安局。2021年9月,法院判决金某、冯某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冯某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七、广东省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药案
2018年2月,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报告的案件线索,对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销售了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猫用)、非泼罗尼喷剂、复方非泼罗尼滴剂(犬用)等3种兽药产品,货值金额51969元,违法所得20023元。2019年3月,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未销售的兽药产品和违法所得20023元,并罚款207876元的处罚。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胜使用假兽药案
2020年12月,武宣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在养殖棚舍内发现4个装有兽药产品的纸箱。经查,李某胜已开包使用的4种兽药产品均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标称生产企业、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规格,属于假兽药。2021年1月,武宣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李某胜作出没收涉案假兽药,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
九、四川省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成都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0年6月,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的猪圆环病毒2型灭活疫苗和猪圆环病毒2型、猪肺炎支原体二联灭活疫苗两种兽用生物制品不在其兽药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该公司销售上述涉案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所得2150元,货值金额12125元。2020年9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成都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涉案兽用生物制品和违法所得2150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36375元的处罚。
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四川某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2020年9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对四川某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和两批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进行了现场抽检。经检验,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含量为74.9%,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中维生素B2含量分别为71.8%、65%,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1年4月,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涉嫌生产劣兽药行为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上述劣兽药2441袋、59950支,货值金额19647元。2021年6月,船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四川某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376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58941元的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j.xjbt.gov.cn/c/2022-01-20/8191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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