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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自治区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了推进自治区种业市场监管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工作,农业农村厅梳理了2021年自治区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现予以通报。

  一、巴州农盟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棉种案

  2021年8月11日,农户投诉巴州农盟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盟公司”)向其销售“抗草甘膦”棉种,其结铃差少,造成棉花减产。经巴州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检查,发现农盟公司仓库堆放着4袋棉种,生产企业为新疆佳穗种业有限公司,品种为新陆中67号,审定编号为新审棉2013年48号,种子经营许可证:C(新自石)农种许字(2019)第0004号。执法人员提取到农盟公司销售单据4张,发现已销售“抗草甘膦”棉种数量855公斤,销售单价28元/公斤,检查还发现当事人经营棉花种子存在未备案的行为,当场提取了相关材料,制作了《现场检查(堪验)笔录》。执法人员分别在2021年8月12日,8月18日,8月24日三次对农盟公司负责人马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负责人马某承认从张某某的手里购进的“抗草甘膦”棉种930公斤,每袋20公斤,购进价格为15元/公斤。经查,农盟公司已销售“抗草甘膦”棉种855公斤,农民退回棉种100公斤,实际销售755公斤,销售价28元/公斤,现库存4袋“抗草甘膦”棉种80公斤。该批“抗草甘膦”棉种货值金额23765元,已销售收入21140元,即违法所得为21140元。

  经过调查,结合相关书证、物证,合议认定当事人行为系涉嫌销售“伪造虚假的品种名并冒用现存的合法种子审定编号和品种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裁量标准,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责令农盟公司改正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种子并处130000元罚款。

  二、伊犁州尼勒克县杨某、马某销售玉米假种子案

  2021年春季以来,伊犁州农业综合执行执法支队成功打掉售假“KWS9384”玉米种子的团伙,经初步调查案值达已达12万多元,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该案件移交尼勒克县公安机关办理。

  2021年4月6日,伊犁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科沃施种子欧洲股份两合公司举报,称尼勒克县杨某、马某未经该公司授权,在尼勒克县胡吉尔台乡、喀拉托别乡、科蒙乡等地,销售KWS9384玉米种子50余吨。接到举报,执法支队组成执法办案小组,前往尼勒克县调查侦办案件。办案小组认为这起“KWS9384”玉米种子售假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长期制售假冒种子窝点。为了获取证据,办案小组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和公安局,根据举报人员提供的种子销售范围,一家家排查,同时对杨某经营农资经销门店进行突击检查,在其库房和店内现场查获假冒“KWS9384”种子销售账本和假冒种子200多公斤。

  经过几天的努力,执法人员先后在尼勒克县胡吉尔台乡、喀拉托别乡、科蒙乡等地进行摸排、走访,掌握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初步查实销售的假种子6000多公斤。据掌握,以杨某为主要成员的种子售假团伙,从甘肃省购进散装玉米种子,用编织袋将种子进行包装,借助杨某的经销店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在附近几个乡(镇)销售。

  这起案件是伊犁州近年来最大的一起销售假玉米种子案,涉案金额较大,犯罪嫌疑人杨某多年来从事销售假冒种子的违法活动,销售渠道隐匿,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伊犁州农业综合执行执法支队联合公安机关,打响2021年度农业联合执法打假第一枪,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用种质量安全。

  三、西亚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种子案

  2021年4月12日,昌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案件移送函,对西亚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亚公司”)生产的新玉9号玉米种子进行了现场勘验。西亚公司1号库房内存放20吨新玉9号玉米种子,已包装5吨,未包装15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了法人身份证、新玉9号种子1袋(净含量2.5公斤)等相关证据,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西亚公司对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抽查样品田间鉴定纯度87.6%的结果无异议。

  西亚公司违法生产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杂交玉米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规定。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西亚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及时改正,于4月16日将该批20吨种子全部销毁,并深刻认识到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影响力,而且该批种子未对外销售,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昌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作出停止生产经营该批次新玉9号玉米种子和罚款5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西亚公司于5月21日上缴全部罚款。

  四、“华美一号”玉米杂交种子侵权案件

  2021年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投诉,塔城地区沙湾市东湾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非法生产繁育该公司“华美一号”杂交玉米种子。经沙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核查,沙湾市东湾镇繁育制种“华美一号”杂交玉米种子,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涉案面积59.15亩,情况属实。沙湾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与侵权当事人进行了对接,双方协商同意后,侵权当事人将59.15亩侵权玉米全部机械粉碎成青贮饲料。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gsgg/202112/a158bcd707c64390856511b79eb8b8f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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