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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背景过程

  2019年以来,我省深入开展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以点带面取得了良好的示范引领效应。随着全省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原有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标准已难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也难与新修订的国家级示范社评定监测程序相衔接。为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进一步规范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牵头组织对《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云农经〔2017〕22号)进行了修订,两次征求了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联合印发《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云农经〔2022〕4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个部分,共十七条。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背景,以及评定及监测工作所采取的原则方式。第二部分:申报条件。从设立资质、民主管理、财务规范、经济实力、服务成效、产品质量、社会声誉七个方面细化了申报条件和标准。第三部分:评定。明确省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详细规定了申报程序。第四部分:监测。明确省级示范社每两年监测一次,详细规定了监测程序。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不予评定或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的情形及对省级示范社的扶持激励。

  三、涉及范围

  评定对象为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并满足《办法》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

  监测对象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发文评定命名并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

  四、注意事项

  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后,省级示范社由过去“每年评定、三年监测”改为“两年评定、两年监测”。

  五、实施意义

  《办法》的印发实施,更有利于适应“十四五”时期省级示范社创建工作需要,更有利于推动形成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机制,更有利于旗帜鲜明树立以“规范提升”为主线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导向。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拟稿人:刘俊宏审核人:魏诚)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2/zhengcejiedu-new_0128/383427.html?cid=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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