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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作者:佚名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粤动防指〔2022〕1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我省暂停省外屠宰用生猪调入。为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疫队伍管理。各地要加强官方兽医动态管理,全面梳理审核辖区内所有官方兽医,按规定做好资格确认、任命、注销等工作,对不再从事检疫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官方兽医,及时撤销任命、注销资格。强化基层检疫人员法律法规和检疫调运政策培训,全面提升检疫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履职尽责意识。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时刻提醒动物检疫人员守住廉洁从政底线,在检疫工作中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等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谁出证、谁盖章、谁负责”制度,进一步规范检疫监管行为。加强官方兽医电子出证账号管理,严禁转借、盗用他人账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发现转借、盗用他人账号出证行为,要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严格落实养殖场(户)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实行“谁养殖、谁申报”的检疫申报制度。养殖场(户)应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申报材料。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取得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无委托书的不得代为申报检疫,严禁养殖场(户)向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委托书。畜禽来历不明、存栏异常、无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以及运输主体和车辆未备案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三、严格产地检疫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检疫人员在产地检疫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规范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加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管理,严厉打击转让、伪造、变造、买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已作废的检疫证明要及时收回。全面应用升级版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检疫出证,个别地方使用单机版出证系统的,务必于5月13日前停止使用。

  四、严格指定通道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落实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制度,加强对省外调入动物的监督检查。动物运输指定通道检查站要坚持24小时值班,加强应急值守,切实做好进入我省动物的查证验物等工作。严禁未经“点对点”备案的省外屠宰用生猪调入我省,严禁接受未经指定通道运入的省外动物,对违法违规进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五、严格入场(厂)生猪查验。屠宰企业要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得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严格生猪入场(厂)查验,严查生猪来源、检疫证明、标识佩戴、生猪临床健康情况等。通过“牧运通”、通信行程卡等方式,核查生猪运输车辆的运行轨迹。发现运行轨迹与检疫证明所载启运地不相符的,调查其原因。发现套取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严格产地检疫事后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检疫出证管理系统作用,强化产地检疫事后监管,建立官方兽医出证核查机制,实行产地检疫出证情况分级定期核查制度。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出证核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工作。近期,各地每天要对辖区内检疫申报点和官方兽医的生猪产地检疫出证情况进行核查;对出证信息异常的检疫申报点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查处。今后,要每周对辖区内检疫出证情况的合规性进行抽查,确保每月辖区县(市、区)、乡镇抽查全覆盖。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当前生猪检疫调运监管存在的问题,将本通知有关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位基层检疫人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隔山开证”、虚假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检疫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养殖场(户)、畜禽运输主体、运输车辆和生猪贩运经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在“牧运通”信息系统中登记其违法行为。近期,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开展检疫监管专项行动,全面检查养殖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检疫监管情况,检查动物检疫证明使用和管理情况,我厅将适时开展执法飞行检查。各市要于5月13日前确定市级检疫监管专项行动联系人,将联系人名单和每周专项行动情况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检疫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检疫所)汇总后报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邓国东,020-37289315;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江正林,020-34291605)

  相关附件:检疫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docx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928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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