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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村振兴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全面完成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作者:佚名

  日前,记者从省委改革办获悉,在梅州、惠州、江门、清远市和佛山市三水区部署开展的广东省乡村振兴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已全面完成。经过三年的探索实践,试点地区形成创新制度成果和经验做法38项,入选广东农村改革100例和农业农村改革十大系列典型案例,清远市首创的“乡村新闻官”制度,梅州市探索的山区乡村治理与发展协同推进、创新“六事”治理模式及佛山市三水区探索实施村、组两级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制度等一批经验做法入选全国先进典型案例,梅州市梅县区“地票制”获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

  ■广东改革速递

  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试点地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扶持培育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引导经整合治理后的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共建成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33个、镇村助农服务中心318个,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梅州市梅县区推动农林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农村经济增长新引擎,成为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创建单位。

  农村土地资源有效盘活

  试点地区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和资源盘活利用,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江门市全域推广“两预两委托”流转模式,创建市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示范片12个,全市承包地流转率达61.55%。惠州市推行农房简约报建联审联办制度,加大农村拆旧复垦力度,解决农房报建难、建房无序、风貌杂乱等问题。清远市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入市机制,英德市连樟样板区完成3宗首批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挂牌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

  试点地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村集体盘活机动地、“四荒地”和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等结余的土地及其他可利用地,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类、综合服务类合作社等服务实体,引导有条件的村集体探索强村带弱村、村企联手共建、政府定点帮扶、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实现互利共赢。惠州市惠阳区矮光村推行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三年实现村集体经济收入累计增加约355万元,88户入股村民户均年增收4万多元。梅州市5个县区获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成8个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135个镇级电商物流服务站,1228个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点。清远市引导村集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深化农村“三变”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提升

  试点地区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大力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人居环境和廊道专项整治,积极推进“三清三拆三整治”、污水处理、“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等,村容村貌全面提升。截至2021年底,试点地区70.79%的自然村启动“四小园”建设,自然村村内道路硬化完成率73.67%,集中供水自然村覆盖率及入户率分别达98.99%、95.6%,98.47%以上的村庄达到干净整洁村标准,自然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和村庄保洁覆盖面达100%,美丽宜居自然村创建率59.16%,打造特色精品村1689个。

  乡风文明新风尚逐步树立

  试点地区大力构建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持续推进法律服务进村入户,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村规民约、家规家训有效融会贯通,促进道德规范明导向、正民心、树新风;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民主协商、群团和社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等机制进一步完善,村(社区)“两委”领导力、凝聚力、号召力、执行力不断提升。惠州市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所所对接”“村所对接”“律警对接”“法律顾问+社工”等多种模式,推动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下沉基层,实现县、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梅州市开展“星级文明户”“客都好乡贤”“孝老敬亲好媳妇”评选活动,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城乡融合发展步入快车道

  试点地区牢牢把握城乡融合发展趋势,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创新“人、财、地”等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路径。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农业合作贷款,累计向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超20亿元,撬动金融资本的比例为100倍,成为全省财政资金牵动社会资本投入的标杆地区。惠州市全面推进小规模学校达标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和225个百人以下乡村小学教学点达标率均为100%,率先实现门诊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江门市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建有1间公建卫生站并投入使用,实现医联体网格化规划布局全覆盖和县域医共体全覆盖。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nyyw/content/post_3926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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