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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1〕3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经验作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一)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中我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具体见本方案附件1。(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及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主要包含我省农业生产适用的农机创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等,种类范围将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三)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外我省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共8大类14个小类23个品目,具体见本方案附件2。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总体稳定,有进有出,依据全国补贴范围调整情况、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资金供需实际等调整。

   四、补贴机具资质条件

   中央、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补贴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及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的资质条件将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

   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内试点品目(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备案同意后另行公布)及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所有品目的产品,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可申请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

   五、补贴机具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定公布各机具品目的分档、参数配置及补贴额等。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急需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及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成套配套等装备给予省级资金累加补贴,按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20%测算确定各档次的累加补贴额。

   对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创新型农机装备实行“543”补贴政策,即:第1年按照50%补贴,第2年按照40%补贴,第3年以后按照30%补贴。

   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有升有降,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总量及使用情况、中央调整情况等调整。

   六、列入补贴的具体产品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机〔2019〕7号)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后对外公布列入补贴的具体产品。

   七、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

   (二)自愿提出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线下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向机具使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自主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申领。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市、区)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单台总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及牌证管理机具等重点机具逐台核验,并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非重点机具(除重点机具外补贴机具)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验。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以现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

   (六)公开并留存资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补贴资金兑付相关信息,对补贴申请材料等留存备用备查。

   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对补贴对象报废老旧农机给予补助,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体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0〕3号)等文件执行。

   九、机库补贴

   对补贴对象建设的机库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体按照《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本方案附件3)执行。

  附件下载:

《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fjsnjgzbtxxgkzl/tzgg_5721/202107/t20210728_56566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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