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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农机管〔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各有关单位:

  2021年5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24号发布了《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21)标准,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修订的《农业机械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宣贯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加强新版标准宣贯

  《农业机械分类》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的分类及代码,适用于农业机械化生产管理服务活动中对农业机械的分类及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机械化基础标准。该新版标准与2015版标准的品目对照,详见附件。

  为切实做好新旧版标准转化过渡,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以下简称“部总站”)要尽快完成新版标准解读材料组织编写工作,并适时举办培训班,开展日常答疑,统一理解认识。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的重要性,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做好有关工作衔接。

  农机试验鉴定、认证、投档、购机补贴、报废更新等各相关系统使用与维护单位,要按照2022年1月1日全面启用新版标准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做好系统调整方案。2021年12月15日至31日定为调整期,届时农机试验鉴定、认证、投档、购机补贴、报废更新等各相关系统使用与维护单位要统一步调,确保工作时间衔接一致,确保品目调整信息无缝对接。

  二、推进新版标准在农机试验鉴定中应用

  部总站要按照新版标准的种类和品目,系统梳理现行有效农机推广鉴定、专项鉴定大纲,为后续开展大纲整合以及制修订工作奠定基础。新发布的农机鉴定大纲名称,应与新版标准品目名称相对应。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所属或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按照新版标准产品类别和品目做好鉴定指南发布、鉴定申报系统的衔接对应和修改工作。各农机鉴定机构要梳理现行有效的鉴定证书产品所属品目,及早汇总形成转换意见,并发布鉴定产品品目调整通报;在12月31日前,全国农业机械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中原有证书的大类、小类、品目信息全部完成修改调整。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系统将按照新版标准受理农机鉴定业务,各农机鉴定机构新上传鉴定平台的鉴定证书类别、品目等信息,应与新版标准一致。

  三、推动新版标准在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采用

  各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要根据新版标准梳理现有认证产品的对应关系,明确认证产品品目归属,尽快制定转换方案,并于12月底前完成对鉴定平台原有认证证书信息的转换工作,确保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平稳实施。同时,按照新版标准对认证规则、特则等技术文件进行相应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农机产品认证机构新上传至鉴定平台的证书大类、小类、品目信息,应与新版标准一致。

  四、做好新版标准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衔接

  部总站要在做好推广鉴定、产品认证等方面标准衔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补贴机具投档等开展研究梳理,及时提出涉及补贴政策实施的新旧版标准衔接方案,经同意后印发各省和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软件技术服务的公司执行。

  新旧版标准衔接工作点多、量大,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推进相关工作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请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监督管理处王国占,电话:01059193362。

  附件:《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品目对照表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21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

《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品目对照表.pdf《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品目对照表.xls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fjsnjgzbtxxgkzl/zhyw/202110/t20211011_57024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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