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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有关事宜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企业、个人:

  2020年11月23日,我处印发《关于恢复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通知》,文件中规定2020年11月19日(含)前购置的补贴机具按照购置时补贴额给予补贴,2020年11月20日(含)起购置的补贴机具按照调整后补贴额给予补贴。经研究决定,对于补贴机具购置时间的认定,购机发票可不作为唯一凭证,各地区还可根据其它有效佐证材料给予认定。

  特此说明。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2年1月11日

  附件下载:

关于恢复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有关事宜的补充说明.pdf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fjsnjgzbtxxgkzl/tzgg_5721/202201/t20220112_58138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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