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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闽农综〔2021〕115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司法办:

  现将《福建省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方案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八五”普法规划部署的重要任务。按照《农业农村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法发〔20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要求,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促进农民群众法治素养明显提升,乡村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乡村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自2021年起组织实施,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覆盖到全省每个行政村,到2022年底实现50%的行政村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35年力争每个行政村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数量和效果都符合当地法治工作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要紧紧围绕构建上下贯通的农业农村普法工作机制、提升农民群众法治素养能力,有针对性地解决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为乡村振兴培养一批农村法律人才。

  (二)坚持立足实际。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要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好现有法治宣传教育平台、人才培养项目资源和联系对接机制等开展示范户培训教育工作。

  (三)坚持循序推进。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尊重乡村发展规律和法治建设需求设计好本地实施方式,可以全面推开,也可以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以不低于目标要求为限,于“八五”普法期间全面实施。

  (四)坚持探索创新。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一项全新工作。各地要坚持边实践边探索,注重创新推动工作的机制和方法,总结提炼有助于发挥示范作用的经验做法,增强工作的带动力和实效性。

  (五)坚持注重效果。要把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与促进农业农村法治新实践结合起来、与构建农业农村普法新格局结合起来,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落地见效,真正发挥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三、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基本标准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从有村组干部、村妇联干部、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返乡创业大学生青年、大学生村官的家庭中遴选,优先选择“法律明白户”或有“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的家庭。2022年开始认定,每年一次。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

  3.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4.能够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5.能够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具体认定程序

  1.村级推荐。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采取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户”自荐或村组指定的方式,由行政村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2.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审核合格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县级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进行确认备案。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的标志牌。

  4.逐级上报。经县级认定备案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单逐级汇总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四、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与“三农”有关的法律知识,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法治宣传教育的经常性任务,协助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治实践活动,为村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三)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防治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四)积极推进乡村社会事务管理,主动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

  (五)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带动全村村民增强法治观念,提升乡村依法自治水平。

  五、工作内容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机制方法和推进举措,绘制时间表、路线图,并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司法厅备案。

  (二)加大培训力度。各地要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基本标准,将农民学法用法内容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课程,运用法治讲堂、兴农讲堂、农民田间学校、田园公开课等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培训。大力发展线上培训模式,充分利用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崇农云讲堂、云上智农和我省法律网络培训平台,开设在线学法用法课程,增强法治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原则上保障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每年至少2次以上,累计12个课时以上的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由乡(镇、街道)做好登记,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结对子”活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深入农村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

  (四)建设教育基地。各地要加强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法治文化长廊、法治宣传栏、法律图书角、农民法治公园、农民法治广场、农家书屋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职业院校等具备法治普及功能的单位机构,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打造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更好地服务农民学法用法。

  (五)加强监测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的调研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示范户的学法用法和示范带动情况。对示范户存在家庭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村规民约;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及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及时调整、增补,不断优化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主要家庭成员年龄、素质、文化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队伍,提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水平。学法用法示范户监测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监测结果作为调整示范户的重要依据。调整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

  (六)培育先进典型。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台、网、端、微、屏”等媒体功能,及时跟踪报道宣传示范户学法用法典型案例,组织讲好农村学法用法故事,积极营造广大农村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要善于总结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经验,挖掘培育示范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操作的培育模式,巩固拓展示范户培育工作成果。各地要将各类先进典型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以便及时宣传推广。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尽快适应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形势新定位,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抓手,作为建设法治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培育工作,确保落实落地。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统筹部署安排,全力推动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避免给基层组织增加不合理负担。

  (三)构建协同机制。建立省市县农业农村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各环节联结、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养“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等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对示范户开展服务对接,合力推进培育工作。

  (四)强化激励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范围,积极探索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各级普法先进表彰中,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下载:

附件1.docx附件2.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nyfzxc/202110/t20211015_57278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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