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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辽农办田发〔2022〕7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要求,由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检测实验室筛选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确认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部署,我厅牵头负责全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相关工作,为及时做好本次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条件总体要求

  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实验室应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二、检测实验室筛选

  (一)检测实验室职责任务

  1.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和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壤普查样品检测任务安排,做好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工作。

  2.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编制质量评价报告等,确保工作质量。

  3.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等。

  (二)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2、附件3);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经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不少于7名)确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

  2.能力证明。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检测活动,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提交近3年参加的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人员队伍。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应对所有从事样品制备、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检测指标等。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样品制备人员应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

  4.场所环境。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并符合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有关要求。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样品制备室面积不少于80m2,样品保存室面积不少于50m2,制样室内应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可以接受远程实时检查。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样品制备和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设备设施。应配备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设施完好。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6.检测方法。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7.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三)检测实验室申请

  凡符合本通知中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附件1),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纸质材料(含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光盘一并报送)至所在市农业农村局,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请各市农业农村局及时通知辖区内实验室开展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3月1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至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单位实验室也可于3月11日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测实验室筛选

  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实验室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实验室进行符合性审查,从组织管理、检测能力、能力验证考核、检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于3月中旬按照打分排名先后顺序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数量,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确认

  (一)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职责任务

  1.参与制定全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对承担全省普查任务的检测实验室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留样抽检工作,协助开展能力验证和飞行检查工作,并编制检测能力和检测质量评估报告。

  2.协助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做好能力验证、留样抽检和飞行检查工作。

  3.负责承担盐碱地普查地下水样等检测任务。

  4.参与组织开展全省质量控制数据审核,编制省级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等。

  5.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条件要求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应满足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丰富实验室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

  2.具备为全省普查样品制备与检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能力。

  3.在省内发生检测结果争议时,应具备复检评判的能力。

  4.应具备地下水样等检测能力。

  (三)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确认

  申请检测实验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请于3月8日前向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质条件确认申请,待专家组确认具备资质条件后方可申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不单独提交申请,由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从符合筛选推荐条件的检测实验室中择优选取,于3月中旬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数量,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1.本次筛选只受理在辽宁省注册的实验室,不受理在本省无固定检测场所的申请机构。

  2.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填报,按时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3.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实验室动态管理和进入退出机制,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留样抽检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检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联系人: 张兴元 电话:024-23447607

  线小辰 电话:024-22830890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2号综合楼B座403

  附件: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

   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

   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主要仪器设备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203/t20220307_4523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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