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办渔发〔2022〕175号
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做好2022年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涉渔综合治理重大部署,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助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22年5月1日12时前,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经批准异地坞修、伏休期间在指定渔港停靠、入韩作业的渔船外,其余海洋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一律回船籍港休渔。
——入韩作业渔船应于2022年6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
——所有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的渔船,在2022年9月1日12时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港。
——伏季休渔期间,要努力提升渔业执法能力,确保全省所有渔港渔船渔民安全,休渔秩序总体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落实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沿海各县(市、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严格执行依港管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船网分离等管理措施,确保应休尽休,并于5月7日前将本市休渔渔船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力量配置,安排专人进驻辖区渔港实施管理工作;将休渔渔船信息在港口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随机对渔港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备案。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除确有必要的看护船员外,无关车辆、人员严禁进入渔港。
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网具出海。因避风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提前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进行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
(二)坚决落实渔船批准管理制度
我省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市内跨县(市、区)、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确需到省外坞修的,应提供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函,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建档立册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备案。外省籍渔船确需在我省坞修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我厅同意。未经同意的,一律返回船籍港。
经我厅与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在外省休渔的我省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派专人赴停泊地协助管理。伏季休渔期间,每月15日前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市省外转港(含坞修)渔船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我省不允许外省籍渔船在我省休渔。
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批准;确权海域养殖生产作业渔船如在休渔期间需要出港作业,由审批海域使用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放流效果评估、海洋环境监测以及其他科研考察活动的渔船,由批准该项目实施机关的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利用捕捞辅助船运送自繁自养、活鱼饵料以及养殖苗种,在县(市、区)内作业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内跨县(市、区)作业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内跨市作业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沿海工矿企业取排水口清理打捞渔船,由企业所在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市特殊作业渔船审批情况及时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备案。
(三)坚决落实智能监控管理制度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伏季休渔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充分利用我省渔船智能监管平台、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及自建信息化平台各项智能监管功能,全时、全域严密监控停港渔船动向。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做到无缝衔接,对监控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伏季休渔期间,严禁私自拆卸、遮挡船载北斗导航终端设备。确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拆卸的,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智能监管系统白名单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要对拆卸设备统一管理。
(四)坚决落实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要紧盯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省际交界线及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地等重点海域,以涉渔“三无”船舶、具有涉外作业能力渔船、大型冷冻船、专项捕捞渔船、私自变更作业方式渔船、玻璃钢快艇、禁用渔具及地笼网、水产品市场等为重点,对辖区内海域、渔港、自然停泊点,组织开展海陆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和封港严查,确保执法行动无死角、全覆盖。
要建立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积极主动与边海防、公安、海警、市场监管、工信、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合作,加大执法力度,锚定重点地区、紧盯重点目标、严控重点时段,形成闭环管控格局。根据海上形势任务,积极协调海警部门落实执法协作机制,在工作会商、联合行动、信息共享、案件协办、案件通报等方面加强配合,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我厅将在重点时段,组织省、市、县三级渔业执法力量开展集中行动。
各地要统一设立违规渔船扣押点,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一律扣押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扣押结束后,由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到扣押点履行移交手续后继续扣押。
要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海关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处罚。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对未经审批、拒不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一律纳入监管黑名单,取消享受渔船更新改造、赴韩入渔等惠渔政策,核减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对群体性违法违规、重大涉外或安全生产、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社会影响恶劣、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发函、指定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案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成立工作专班,严格按规定做好案件查办。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及各执法队适时成立督导组,对相关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五)坚决落实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渔船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抓好渔船疫情防控工作。要严防海上输入,全面加强海上渔船管控,对外地返港渔船要严格执行停靠港所在地疫情防控规定,做到责任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研究细化海上、渔港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宣传引导,落实渔船疫情防控责任人,做到包船到人,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全力以赴抓好防范疫情海上输入的各项工作。要深入渔村、渔港展开宣传教育,及时向渔业从业人员发送疫情信息,引导船东船长严格落实属地外来渔业人员管控措施,切实提高渔民群众疫情防控的主动性、自觉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执法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体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深入渔港、渔村、渔户,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自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结合张贴通告、悬挂标语、签订承诺书、组织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资源养护政策、伏季休渔具体要求和违法违规后果,特别是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广大渔民群众,增强自觉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丰富监管手段
认真落实县、乡、村三级包保责任,健全完善五级信息传递工作群,及时发布通知公告等服务信息,畅通反馈问题渠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渔船智能监管,促进技防、人防有机结合,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有效打击。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并及时反馈,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规范执法
各地要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廉政守法意识,严格执行辽宁省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八条禁令”,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公示及反馈工作机制。要完善责任追究,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于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清除涉渔违法违规“保护伞”,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认真总结报送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伏休工作联络员,认真上报伏休相关统计信息,及时反馈好的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如实反映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联 系 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李杰
联系电话:024-23447589(传真) 13386861227
电子邮箱:lj23447585@163.com
附 件:1.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情况统计表
2.2022年省外转港(含坞修)渔船情况统计表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204/t20220427_4548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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