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农药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农办农发〔2022〕194号
沈阳、丹东、锦州、营口、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保证农药质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农药管理工作实际,拟在沈阳、丹东、锦州、盘锦、营口等5市开展2022年农药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根据全省农业生产和农药实际应用情况,在农药销售和农业生产用药高峰期,开展农药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时间为5-9月。
二、检查方式
依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原则,省农业农村厅与沈阳、丹东、锦州、盘锦、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协同开展。一是开展农药质量抽查。省农业农村厅具体实施,相关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开展。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从被检查单位随机抽取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卫生杀虫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样品;专项抽查生物农药、灭生性除草剂、草地贪夜蛾防控用药;重点抽查近年来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单位产品。二是开展经营行为检查。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实施,省农业农村厅参与。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是否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以及执行采购、销售台账情况等。
三、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对象从沈阳、丹东、锦州、营口、盘锦5市监督检查对象数据库中随机确定,每市8家,共40家。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将于检查实施前书面通知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抽查的农药样品为2021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共抽取样品138个(不含上级交办案件及依法核查的12316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案件)。
四、检查内容
重点抽查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添加百草枯等违规添加农药隐性成分、农业生产常用农药品种(特别是混配农药)、草地贪夜蛾防控用药等。抽查内容为农药产品质量及标签是否符合相应要求。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专供出口转内销、不执行采购销售台账制度和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
五、检查结果确认
(一)样品判定。执法检查所抽样品由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质量检测与判定;由辽宁省绿色农业技术中心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及《中国农药信息网》公示核准标签核查判定样品标签。
(二)样品确认。执法检查过程中所抽样品的确认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具体开展,向所有标称生产企业下发《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同时,对农药质量、标签不合格的产品,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及执法检查对象,下发《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
六、结果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农药产品,省农业农村厅将印发检查结果通知,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对象进行依法查处。对标称省内企业生产的产品,由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核实调查。若存在违法事实,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属地化监管原则”依法进行查处。对标称其它省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执法检查对象的同时,省农业农村厅将通知标称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协查。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不合格农药产品,将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再符合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执法检查对象,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于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要依法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职责。5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农药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政策掌握好,专业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参与执法检查工作,并给予车辆、经费等保障。各市在检查工作中产生的交通、差旅、购买物质(含购买样品)等费用,将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资金项目中拨付。
(二)溯源违法产品,严查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重视物流信息、资金往来和账户凭证等多方面固定证据,组织精干力量,依法依规,横纵互动,深挖线索,摸清违法农药产销用链条,追根溯源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对制假售假行为,尤其是对违规生产经营禁限用农药、专供出口转内销等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查处,务求监管实效。
(三)及时反馈结果,加强信息沟通。相关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接到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相关信息后,及时对其进行依法查处,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查处结果。同时,在开展本辖区农药市场日常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沟通。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管理处陈承成,联系电话:024-23448882;省绿色农业技术中心吕建军、李梁,联系电话:024-81060280,电子邮箱:lnsnyjd@163.com。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205/t20220505_4552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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