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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全省广大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地膜覆盖是我省农业生产上多年来采取的一项传统增产措施,地膜使用量大、废旧地膜回收难,不仅造成耕地土壤污染,而且严重影响村容村貌,成为阻碍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有效整治改善的重要限制因素之一。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回收。眼下正是春耕关键时节,也是地膜科学使用与废旧农膜回收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农民朋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两手抓”,进一步提高对地膜残留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制意识,科学使用和回收地膜,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一、农田残膜危害大。残留在土壤中的地膜不易分解,如不及时回收,危害众多。主要体现在:一是影响土壤中水、气、肥运移和微生物活动,导致土壤物理性状变差;二是抑制种子发芽及根系生长,影响作物产量;三是残膜散落在田间树梢、房前屋后和道路沟渠,影响农村环境景观;四是残膜引起牲畜误食,危害牲畜健康;五是农作物秸秆回收饲料化,残膜夹杂其中,影响饲草料质量和商品性,并对秸秆饲用打捆等机械化作业造成技术障碍。

  二、严禁使用非标地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 13735-2017)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在0.01毫米以下的地膜;违规生产、销售非国标地膜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大家购买地膜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农资门店,注意查看产品合格证,索取购销凭证,千万不要只为了省钱,购买“三无”产品,更不要购买厚度低于0.01毫米的超薄地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三、未及时回收残膜是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农用地膜使用者务必要在春季农作物种植前和秋季农作物收获后,积极采取“机械作业+人工捡拾”的方式加快残膜离田,并将回收后的废旧地膜及时交到回收网点或者企业进行加工处理,严禁将废旧地膜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四、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回收。为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提升地膜回收利用水平,今年起将在全省范围内重点用膜地区组织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重点支持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科学应用全生物降解地膜,鼓励计划使用地膜的种植农户积极参与,符合条件的农户将享受补贴政策。

  五、逐步减少地膜用量。国家提倡并支持在水热条件较丰富的地区和部分农作物种植中,推广无膜浅埋滴灌技术和育苗移栽替代等技术,农民朋友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

  农民朋友们,防治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残留地膜清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参与地膜回收利用,为减少农田“白色污染”,推动辽宁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tzgg/202204/t20220402_4535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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