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22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解读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任务,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稳定、保供给、保增收,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持续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强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者意愿和生产基础能力。
(二)坚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序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序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大对脱贫地区产业支持力度,支持培育壮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产业内生可持续发展。安排给45个国定脱贫县资金继续保持倾斜力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21〕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贯彻落实农业绿色生态发展。深化实施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资源。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和渔业资源保护专项行动。
(四)坚持做好动物疫病防疫和无害化处理。全面落实中央和我省强制免疫补助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确保我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70%以上,养殖环节病死猪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严格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五)坚持推动我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系统谋划、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的思路,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优化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提高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水平,促进履约能力提升,形成渔民保障、渔业发展、渔区稳定相协调的新格局,推动渔业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资金任务
2022年中央提前下达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渔业发展补助等五类资金共计1092787万元。
一是中央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769501万元,资金下达文号为冀财农〔2021〕134号,该资金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约束性任务)、农机购置补贴(约束性任务)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导性任务)等项目。
二是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专项资金34061万元,资金下达文号为冀财农〔2021〕135号,该资金重点支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约束性任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约束性任务)、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约束性任务)和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放流(指导性任务)等项目。
三是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45626万元,资金下达文号为冀财农〔2020〕133号,该资金重点支持强制免疫补助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项目。
四是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38604万元,资金下达文号为冀财农〔2021〕119号,该资金重点支持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是渔业发展补助资金4995万元,资金下达文号为冀财农〔2021〕131号,该资金重点支持我省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水平,促进远洋渔船履约能力提升。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专岗专人,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做好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和验收总结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督导落实,积极探索成熟有效的资金统筹使用办法机制,调度助推县级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抓好中央财政支农政策落实。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协调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市县项目实施方案,确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协作、监督管理等机制,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环节、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实施方案制定应加强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沟通,逐项落实任务和细化资金,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和调整需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级对口单位和项目监督部门备案。
(三)强化政策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措施和制定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并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重要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告、官网官微等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落地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项目调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核实相关数据,确保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是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厅报告,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二是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总结,8月底、10月底前将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报省厅项目主管单位;年度终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12月底前向省厅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严防资金执行风险漏洞,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三是要做好资金支付信息填报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每月10日前登录河北省农业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12.43.123:81),填报上月项目资金执行和使用总结情况。每月项目执行总结填报情况将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每月月初进行上月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排比。
(五)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档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农业农村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并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案,按规定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合同、照片、图纸、音像、数据等,作为项目监督、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hebei.gov.cn/article/zcfg/202201/20220100022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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