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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资源局

  印发《关于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资源局

                                          2022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

  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的有关精神,经与农业农村部沟通,现就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数据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各项要求,本着“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原则,开展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2022年,做好与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的工作衔接,落实好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的要求,力争到2022年3月底,基本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地块的建档立卡、上图入册等工作,形成调划后粮食生产功能区阶段性新成果,确保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质量显著提高,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和功能发挥打下坚实基础。

  二、科学合理调划粮食生产功能区

  (一)明确调划范围。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的涉农区,原则上应在本区范围内开展调划工作。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小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

  (二)基本原则

  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的涉农区在组织开展调划工作时,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坚持“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在本区范围内,等面积确定调划数量,调出地块仍是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实施管护,严格控制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不得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的补充地块标准不能降低,选择划入的地块要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

  2.坚持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在调划工作中,要集中连片占,集中连片补,尽量减少地块调整的范围和数量,不搞“天女散花”式的调整。尽量避免因局部地块调整而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整体造成较大影响。

  3.坚持在“三调”数据的基础上调划,并与规划相结合。要依据“三调”数据调划,在“三调”的稳定耕地中选定补充地块,将调划工作与本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4.坚持做好群众工作。向有关群众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部委规定的技术规程和工作程序开展调划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

  (三)调划技术依据。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农计发〔2018〕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9〕3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规〔2019〕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规开展确定地块、内业审核、外业踏勘、调划公示、数据入库、上图入册等工作。在“三调”中未标注为“河道”“沙荒”等情形的稳定耕地上选定补充地块。

  (四)补划地块标准。按照“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丘陵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优先选择生产潜力高、面积较大且集中的产粮大区或产粮大镇划定”的划定技术要求,以及国家和我市印发的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划足选优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地块。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调划初步方案。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的涉农区,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分局,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摸底调查,与乡镇和村对接,提出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出和补划地块的初步方案,市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和服务。初步方案经本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委。

  (二)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依据地块调划初步方案,由相关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分局逐地块落实地块调划手续,将调划工作落地落实。组织调划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1.确定调划地块。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分局将地块调划初步方案与乡镇、村对接,征求群众意见,并提交市农业农村委指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依据“三调”数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确保地块调划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要求。行政村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出和补划的地块情况要在村委会(社区)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履行上述程序无异议后,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中有关要求,更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书。

  2.提交相关资料。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地块确定后,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包括:地块基本情况(地块代码、调划面积、管护责任人信息、外业实地踏勘照片等内容)、调划地块管护责任书、公示现场照片及公示签字确认单等相关纸质材料和图片资料等,作为待开展调划工作上图入册、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阶段性新成果的依据。上述资料需提交至市农业农村委指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3.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市农业农村委指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配合相关涉农区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要求对地块进行调划,并随机抽取部分调划地块进行实地核验。待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成果后,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数据库进行修改,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成果,并做好归档工作。

  4.向国家部委报备。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完成向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报备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成果的工作。

  四、强化组织推动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指导全市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全程指导相关涉农区开展调划工作。相关涉农区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负总责,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分局组织乡镇、村开展本区调划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合力推进,确保调划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要求。要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坚持严格管理不动摇,相关涉农区要确保本次调划工作不影响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新补划地块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统一管理。对于粮食生产功能区未调整地块和新补划地块,要严格落实“四个不得”要求,即:“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要积极引导目标作物的种植,强化日常监测管理,确保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作用。

  (三)做好与国家部委调划工作的衔接。要认真落实好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做好向国家部委报备前的各项工作。待国家部委明确提出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要求后,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各相关涉农区落实工作要求,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高质量完成国家部委部署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任务。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FG152022/202202/t20220225_5813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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