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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多环节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涉渔船舶综合管理水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2-05-14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2021年11月10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海警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为何要出台意见?有哪些针对性措施?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渔船是渔业最重要的生产工具和渔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也是海上数量最多的船舶种类。我国是世界渔船大国,渔船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渔船管理关系到渔业生产秩序、资源养护、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也直接关系到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渔区社会发展稳定。“十三五”以来,国家累计投入120多亿元开展减船转产和更新改造,渔船规模有所下降,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但受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所限,渔船老、破、小问题依然突出,渔港基础设施落后,管理难度很大,任务十分繁重。长期以来,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渔业船舶甚至“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渔业生产,有些“沙滩船厂”违法违规从事涉渔船舶修造活动,严重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渔民利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更有甚者,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三无”船舶违法越界捕捞,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我对外形象。因此,《意见》出台非常必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社会各届广泛关注涉渔船舶监管问题,渔民群众对于清理整治“三无”船舶、“沙滩船厂”的呼声日益强烈。各级渔业渔政部门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但由于成因复杂,非法链条长,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多领域,“三无”船舶、“沙滩船厂”等一直是监管的“老大难”问题,成为影响渔区社会稳定的“牛皮癣”。各部门也根据职责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力量分散,各个环节之间存在监管缝隙,给不法行为留下了滋生空间,难以从根本上治愈“顽疾”。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现有涉渔船舶管理体制和手段已难以适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新形势,也难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亟需整合各部门力量,联合打一场“攻坚战”。因此,《意见》出台也十分紧迫。在这种背景下,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海警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响应社会关切和渔民呼声,总结经验,仔细研究,认真谋划,共同出台《意见》,切实强化涉渔船舶源头治理。

  问:《意见》出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答:涉渔船舶监管,源头治理至关重要。管住了源头,就掐住了非法船舶的“七寸”。因此,我们聚焦审批、修造、检验3个最关键的源头环节,从各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可以说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对于切实解决涉渔船舶监管难题将发挥重要作用。《意见》是首个多部门、全方位部署涉渔船舶监管的指导性文件,是推进涉渔船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3个首次。一是首次多部门联合发力,攻坚涉渔船舶监管。《意见》由七部门联合印发,整合各部门监管力量,明确联合联动总基调,集合各环节管理要求,共同部署涉渔船舶监管工作,在推进涉渔船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二是首次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弥合了部门监管缝隙。涉渔船舶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监管涉及农业农村、渔业渔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修造监管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检验监管涉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执法监管涉及海警、公安、海关等部门。《意见》在各部门前期工作基础上,围绕当前涉渔船舶监管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聚焦审批、修造、检验三个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有效弥合了部门监管缝隙。三是首次提出建立跨部门长效机制,丰富了涉渔船舶监管手段。《意见》提出建立涉渔船舶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是首个专门针对涉渔船舶监管的长效机制,是为解决跨部门、长链条监管难题进行的有效探索和实践,也为今后解决同类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意见》起草历时一年多,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协商、精益求精,也为接下来共同加强涉渔船舶监管开了个好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意见》紧密围绕审批、修造、检验三个关键环节,从建机制、重监管、严执法、强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9项具体措施。从建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建立涉渔船舶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和涉渔船舶倒查机制,充分发挥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等相关协调机制作用,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立足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分工。从重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加强修造管理等3项具体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渔船审批、登记、捕捞许可和报废监管,不得为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审批核准内容制造、改造的船舶发放渔业船舶证书;严格按照渔船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合法渔船实施检验,提升渔船检验与修造质量水平;开展修造企业摸底排查,加强对涉渔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指导修造企业按照审批核准内容开展修造活动,加强宣教培训。从严执法方面,《意见》提出组织开展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从强保障方面,为保证各部门步调一致、形成合力,《意见》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瞄准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开展专项整治,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同时,加强宣贯落实,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向社会传递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问:为落实《意见》,农业农村部下一步有哪些打算?

  答: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围绕贯彻《意见》,指导地方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关键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全面提升涉渔船舶综合管理水平。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指导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海警和渔船检验主管部门建立涉渔船舶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和涉渔船舶倒查机制,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涉渔船舶监管工作。

  二是加强渔船管理。组织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指导各地加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登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渔船报废监管,提高渔船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是开展联合执法。将涉渔船舶执法纳入2022年“中国渔政亮剑”执法行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执法,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违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走私犯罪活动。


  政策: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k/zcjd/202111/t20211125_63830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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