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2〕9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经商自治区高级法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涉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行政争议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在自治区高级法院指导下开展。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设立联络站,负责协调化解工作的联系沟通、业务交流等。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协调化解中心负责协调化解的联络和组织工作。
厅相关职能处(室、局)负责具体协调、化解。
厅法律事务中心、法律顾问全程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协调化解受理范围:
(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移交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关移交的行政争议案件;
(三)当事人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协调化解的案件;
(四)其他。
第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在收到行政争议案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协调化解工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通知第三方参加协调、化解。
协调化解工作涉及市、县(区)自然资源局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
第六条 协调化解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类案检索和利弊分析等方式依法协调、化解。
第七条 重大敏感案件、涉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项等,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派员组织指导协调化解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争议经协调化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与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案件材料退回相关单位或个人。
法院移交协调化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的,由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附件:附录A、附录B
相关信息:
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规程(试行)》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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