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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16年以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以“超常规”手段运用土地政策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精神,我区允许54个原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区交易,筹措资金已达到241亿元,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县区交易经验。为进一步释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红利,我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的背景基于以下四点:一是“有依据”。2020年8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5号)印发,其中提出了“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促进土地要素配置更加合理”和“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探索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弹性管控机制”的要求。二是“有需求”。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年均建设用地规模不足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0%,一些发展较快的市县已多次提出建设用地空间不足的问题,复垦指标交易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发展迅速的地区提供合理扩大建设用地空间规模的途径。三是“有潜力”。近年来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面积已经达到50万亩以上,根据2020年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调查成果,我区还有30万亩的建设用地复垦潜力,部分县区复垦指标节余数量充足,县内无法使用消化,复垦指标跨县区交易潜力巨大。四是“有方向”。国家建设用地管控的方向是优化布局和结构、提升利用效率,有序开展规模指标交易,可以引导资源要素向承载力高、发展优势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优势发展地区倾斜,促进土地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更加高效、更加公平。五是“有效益”。乡村振兴背景下,通过建立复垦指标交易制度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红利释放范围由54个脱贫县扩大到全区,为乡村振兴开拓了新的资金筹措渠道,有利于在土地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乡村振兴的有利举措。

  二、意见建议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1年7月17日我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及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截至10月20日,共收到修改意见46条。其中,采纳21条,部分采纳15条,未采纳10条。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跨区域交易制度,进一步扩大建设用地复垦政策红利,有序开展规模指标交易,引导资源要素向承载力高、发展优势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优势发展地区倾斜,促进土地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更加高效、更加公平。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19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二章复垦指标入库管理共3条、第三章复垦指标交易管理共5条、第四章复垦指标使用管理共3条,第五章监管责任共3条、第六章附则共2条。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指标来源、管理方式等内容。

  (二)复垦指标入库管理。明确复垦指标的入库条件,明确规模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分别进入复垦规模指标管理库和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三)复垦指标交易管理。明确指标出让和购买主体、规模指标交易条件以及交易后果等,明确自治区规模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10万元/亩,新增耕地指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四)复垦指标使用管理。明确复垦指标使用要求和使用期限,明确规模指标增减的核算方式,明确复垦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可用于建设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监管责任。提出严禁重复使用复垦指标和不得通过购买规模指标盲目扩大城市发展规模的要求,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扣减复垦指标的后果。

  (六)附则。明确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试行期2年。

  五、涉及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

  六、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的交易和使用适用本办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一)复垦指标:指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项目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

  (二)国土空间规划: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城镇集中建设。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和特别用途区。

  八、有利举措

  一是将新增耕地指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要求,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耕地保护力度。二是解决非贫困县复垦指标出口问题。为响应国家号召,自治区非贫困县也在近年来组织实施了大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部分县区在满足本地区用地需求的前提下,有相当数量的指标节余,交易的需求逐渐突出,《办法》的出台可以为全区所有县区提供指标交易途径,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红利。三是允许优势地区通过购买复垦指标合理拓展发展空间。在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情况下,为发展迅速的地区提供合理扩大建设用地空间规模的途径,引导资源要素向承载力高、发展优势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优势发展地区倾斜,促进土地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更加高效、更加公平。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自然资源部在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有关文件中,均提出了“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政策,《办法》打通了上述复垦项目节余指标在全区范围内流转的路径,将各类复垦指标的交易统一到一个交易平台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并降低管理成本。

  十一、注意事项

  规模指标库仅对入库指标的交易和使用进行管理,复垦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及监督等工作按照各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出让指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对指标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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