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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发〔2021〕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进一步拓展城乡土地要素流转途径,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的交易和使用适用本办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复垦指标交易制度,搭建交易平台,组织实施跨县区交易,集中统一管理跨县区交易的复垦指标,引导复垦指标流转规模、秩序和布局。

   

  第二章 复垦指标入库管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并扣除项目区建设用地指标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可将节余的复垦指标分置为建设用地复垦规划规模指标(以下简称规模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新增耕地指标),两项指标分别申请纳入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规划规模指标库(以下简称规模指标库)和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项目验收后未按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的,一律不得纳入规模指标库,严禁将已经使用的指标纳入规模指标库。

  第五条 规模指标库仅对入库指标的交易和使用进行管理,建设用地复垦等相关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及监督等工作按照各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增耕地指标核定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报备入库,并按规定纳入各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管理。

  第三章 复垦指标交易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规模指标出让和购买的主体,具体工作可授权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市县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合理安排出让和购买规模指标计划。

  第八条 规模指标有节余的市县可申请在自治区交易平台出让规模指标,国土空间规划规模不足的市县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阶段、规划实施评估调整阶段和项目急需用地时均可申请购买规模指标。

  第九条 规模指标跨县区交易和使用,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的调整,指标受让方增加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出让方减少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内容,并在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工作中予以核算确认。

  第十条 自治区规模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10万元/亩,实际交易价格以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为准,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基准指导价。一次性购买规模指标3000亩以上的,经出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可适当下调交易价格,下调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区交易平均价格的10%;政策试行首年,交易平均价格参照指导价执行。

  第十一条 新增耕地指标按规定纳入各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指标的交易和调剂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复垦指标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购买的规模指标凭交易合同及缴款凭证申请使用指标,自用的规模指标可直接提出使用申请。使用指标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在指标库中核减相应的指标数量。

  第十三条 购买的规模指标需在1年内完成国土空间规划上图入库,否则自治区将暂停有关县(市、区)规模指标交易。

  规模指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的,指标受让方可根据需要直接更新规划数据库,指标出让方在交易达成后3个月内更新规划数据库,核减相应的规模和空间。规模指标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的,可按照点状供地要求安排使用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四条 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和实施范围,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复垦指标优先保障项目区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严禁重复使用复垦指标,不得通过购买规模指标盲目扩大城市发展规模。

  第十六条 出让指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对指标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因弄虚作假、指标不实、管护不力等原因扣减项目验收指标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在规模指标库和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核减相应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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