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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单位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也为社会公众对我厅的文件解读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我厅出台的《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随着形势发展,新一轮机构改革整合成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其行政执法职能扩大至土地、矿产、测绘和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领域;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大幅提高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且《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已于2022年1月1日失效。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以下称“本办法”),制定土地、矿产、测绘和城乡规划等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同时,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但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广,没有明确而细致的操作标准,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违反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全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意见采纳情况

  共分两个阶段征求意见。

  第一阶段是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厅机关各处室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12月2日发文向各市自然资源局、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截至12月17日,书面反馈修改意见的单位1个,书面反馈无修改意见的4个;共收到意见8条,经研究,采纳4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阶段是征求《广西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广西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厅机关各处室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12月24日发文向各市自然资源局、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2年1月7日,书面反馈修改意见的单位3个,书面反馈无修改意见的4个;共收到意见8条,经研究,采纳1条,综合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区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正、公平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行政执法人员出现渎职风险,大力推动法治政府、法治自然资源建设。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自然资源执法“严起来”的总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执法常用处罚幅度制定裁量基准,为基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

  本办法基本框架共5章,包括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共24条;附件分别为《广西土地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涉及范围

  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委托行使土地、矿产、测绘以及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

  六、执行标准

  《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六)《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七、关键词诠释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进行裁量的权限。

  八、有利举措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或从轻的理由;第十五条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办法》第十六至二十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社会监督、主动纠正裁量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裁量不当的行政处罚、追究执法人员行政过错责任、依法处理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执法人员等监管事项。

  九、新旧政策差异

  在《办法》出台前,我厅曾于2017年10月30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

  (一)行政执法职能上的差异

  随着形势发展,新一轮机构改革整合成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其行政执法职能扩大至土地、矿产、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领域。因此,在旧《办法》中,并未出现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内容,新《办法》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新增了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两大板块内容。

  (二)处罚幅度上的差异

  新《办法》与旧《办法》对比,对大多违法事项的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都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让同一个违法行为因不同程度的违法情节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提出了更科学、更合理、更公正的具体实施标准。

  十、特色亮点

  《办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规定了自由裁量依法从轻和从重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2、规定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细化裁量基准,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并明确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综合考虑不同因素;3、制定了具体而细致的裁量细化标准,保障了自由裁量的规范和统一,体现了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原则。

  十一、注意事项

  各单位在依据本《办法》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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