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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湿地公约》30年——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湿地保护法,开启了湿地保护法治化新征程。今年是中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30年来,中国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效?我国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目前发展状况如何?1月10日,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林草局湿地司司长吴志民对此进行了解答。

我国湿地保护率达52.65%

加入《湿地公约》以来,中国湿地保护经历了摸清家底和夯实基础、抢救性保护、全面保护三个阶段。通过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我国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

“中国以全球4%的湿地,满足了世界五分之一人口对湿地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多种需求,为全球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吴志民说。

吴志民表示,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指定了64处国际重要湿地,建立了602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和为数众多的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率达52.65%。

我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体系日益完善。200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陆续实施了三个五年期规划,中央政府累计投入198亿元,实施4100多个工程项目,带动地方共同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修复。

此外,湿地调查监测体系初步形成。吴志民介绍,中国是全球首个完成三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国家,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正式将湿地列为一级地类。各地建立了湿地调查监测野外台站、实时监控和信息管理平台,并逐步纳入国家林草感知系统,通过高新技术实现监测监管一体化。

国家湿地公园带动区域经济增长500多亿元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指出,在不具备条件划建自然保护区的区域,通过划建湿地公园等创新方式对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

吴志民介绍,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2005年,我国启动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国家湿地公园通过“试点制”“晋升制”等设立方式,现已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总数达899处,全国各类湿地公园总数有1600余处。

与普通公园相比,湿地公园有哪些特色?在国家湿地保护体系中发挥了哪些独特作用?

“国家湿地公园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三个功能区,合理利用区面积大都不超过10%。与一般性质的公园相比,湿地公园的主体定位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同时可开展科普宣教、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合理利用活动。”吴志民告诉记者。

吴志民指出,国家湿地公园属于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自然公园范畴,是我国湿地保护修复的创新实践和重要抓手,有效保护了240万公顷湿地,带动区域经济增长500多亿元,约90%的国家湿地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

湿地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公众湿地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湿地保护修复力度不断加大,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日益凸显,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等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立法刻不容缓。”吴志民说。

2021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此外,28个省区市先后出台了湿地保护法规。国家和省级层面制定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实施方案,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

据悉,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和统筹协调与分部门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部门间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解决了困扰我国湿地管理数十年的湿地概念和管理体制问题。

据吴志民介绍,湿地保护法对湿地实行总量管控制度、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事权划分;对湿地保护与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湿地利用的正面要求和负面清单;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进行严格限制,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进行特别保护,全面禁止开采泥炭,维护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记者 姚亚奇)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mtsy/202201/t20220112_2717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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