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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岚山至菏泽公路临枣高速至枣木高速段工程跨越山东九龙湾国家湿地公园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08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枣庄市林业和绿化局:

  你局《关于岚山至菏泽公路临枣高速至枣木高速段工程穿越山东九龙湾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枣林字〔2021〕4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该工程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岚山至菏泽公路临枣高速至枣木高速段项目核准的批复》(鲁发改交通〔2016〕871号)同意建设。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岚山至菏泽公路临枣高速至枣木高速段工程占用山东九龙湾国家湿地公园。工程以两座桥梁形式分别占用山东九龙湾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桥面投影面积共0.7769公顷,桥墩实际占用湿地公园面积共0.0028公顷。其中,保育区内桥梁占用长度约109米,桥面投影面积0.4723公顷,设置桥墩8个,实际占用湿地面积0.0016公顷;恢复重建区内桥梁占用长度约103米,桥面投影面积0.3046公顷,设置桥墩8个,实际占用湿地面积0.0012公顷。

  二、该工程存在未批先占行为,原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山东高速临枣至枣木公路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你局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措施逐条落实到位。

  三、你局要严格监督检查,加强施工现场指导,强化运营期监管,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监管;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落实好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中制定的各项措施,确保对生态影响的各项减缓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发现不按审批要求占用湿地、违法违规占用湿地的,要及时制止并报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同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lcsdgl/sdgl/202201/t20220106_3831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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