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我国矿业权出让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申请在先方式到竞争性取得等深刻变化,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矿业权市场竞争不充分、部分企业竞得采矿权后无法进场实施采矿等问题,亟待深入开展矿业权出让管理改革。
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同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2021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XXX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要求加强对代理人落实净采矿权(以下简称 “净矿”)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明确要求各省(区、市)积极推进“净矿”工作。目前,全国各省均已陆续开展“净矿”试点,其中浙江省已全面实施“净矿”出让,江西瑞昌市“净矿”工作得到自然资源部肯定;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要求从2022年开始全区砂石土类矿产实行“净矿”出让(以下简称“净矿”出让)。
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矿业权主体竞争活力和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和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7日,《通知》向14个设区市政府、12家区直有关单位共26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有22家单位反馈意见,有4家单位未反馈(视为无意见),2名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2条,其中有意见87条,无意见5条。经研究沟通,采纳意见61条,部分采纳意见9条,未采纳意见17条(对未采纳的意见作了解释沟通及说明了理由)。
三、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七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阐述了推进“净矿”出让的指导思想及重要意义,明确了主要目标和发展方向。
(二)严格组织实施。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是 “净矿”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保障“净矿”出让工作顺序推进。
(三)规范出让程序。一是提出拟设采矿权范围,立项论证后提出拟出让采矿权项目,并编报采矿权出让计划。二是承诺解决采矿用地用林指标,做好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宜。三是开展方案或报告编制并联合审查。四是制定采矿权出让方案,明确竞得人需在生态环境保护、助推乡村振兴方面进行投入,出让方式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或拍卖;鼓励完成矿山道路、输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五是组织开展采矿权出让工作。
(四)严格费用管理。明确工作费用范围、保障要求,属签订初步协议约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竞得人与相关权益人签订正式协议后按约定支付。
(五)规范收益处置。明确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竞争确定。调整自治区、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尽量向资源所在市、县倾斜。对“净矿”出让巩固脱贫和助推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乡(镇)、村,给予奖励。
(六)提供优质服务。“净矿”出让完成后,协调指导矿山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做好相关技术方案的解读、政策咨询、上门税收、拓展销路等服务,指导矿山开展矿山建设;协调处理矿山企业与群众关系,为矿山依法正常生产提供服务保障。
(七)强化组织保障。包括加强领导、依法依规、开拓创新、强化考核、严肃奖惩等内容,为顺利推进“净矿”出让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五、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我区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六、执行标准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XXX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
七、关键词诠释
(一)“净矿”: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竞得后可直接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并能依法顺利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其中资源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县(包括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按照自治区50%、资源所在地的县40%、设区的市10%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余县按照自治区60%、资源所在地的县30%、设区的市10%的比例进行分成;资源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按照自治区60%、市40%的比例进行分成。
(三)砂石土类矿产:指《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2014年修订本)中的非金属矿产中的主要工业岩石及工业矿物中的方解石。
八、有利举措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具体行动。此举有利于激发矿业权主体竞争活力,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有利于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重大项目、重大产业资源保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多赢,意义十分重大。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一)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通知》压实市、县人民政府是“净矿”出让的实施主体,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禁止意向人垫资,有关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要进行公开公示,并按竞争性方式组织出让,此举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有效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二)免除后顾之忧,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要求“净矿”在出让前,协调处理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承诺解决矿产资源法与土地、林地等法律不相协调问题,使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可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并顺利进场实施采矿,免除了采矿权竞得人后顾之忧。同时,《通知》还明确“净矿”出让完成后,地方人民政府要保障竞得人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协调处理矿山企业与群众关系,提供有关技术服务,确保竞得人依法开展矿山建设,极大地优化了营商环境。
(三)调整收益分成,调动地方积极性。《通知》加大了对地方支持力度,明确在出让公告中分列工作费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价确定。同时,在目前中央和地方收益分成(4:6)的基础上,调整自治区留成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向资源所在市、县倾斜,充分调动市、县人民政府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通知》明确,实施“净矿”出让的,由竞得人专项投入资源所在的乡(镇)和村委,开展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通知》还要求,鼓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实施“净矿”出让助推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委,使用本级出让收益给予奖励。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成立以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净矿”出让工作机构,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净矿”出让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考核,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评价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按要求实施“净矿”出让、设置排他性条件、开展定向出让、违规收支经费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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