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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 | 山东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大众日报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增强森林碳汇能力。

  “十四五”期间,山东省森林采伐限额趋紧,根据《实施意见》,山东省将严格不可预见性限额管理与使用,明确申请增加采伐限额事项须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公益林的采伐、生态保护红线内和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采伐,按照“采一补二”的原则,确保实现“越采越多”。

  不可预见性限额管理与使用是“十四五”时期山东省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一大重点。不可预见性限额专项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有害生物防治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特殊采伐所需,由省自然资源厅统筹使用。据了解,山东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978.5万立方米,全部分解下达到各限额编制单位。“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04万立方米,其中304万立方米分解下达到各限额编制单位,200万立方米作为省级不可预见性和急用调剂等采伐限额。

  根据《实施意见》,因自然灾害及森林经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所需采伐限额在地方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由林木所有者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增加采伐限额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按研究的意见下拨采伐限额,按程序和权限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申报材料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负责任随意滥报或隐瞒虚报骗取增加采伐限额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尽量少采”原则在《实施意见》中体现充分。《实施意见》明确,山东省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林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年采伐限额内进行。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年度采伐限额不得突破、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

  对公益林的采伐、生态红线内和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采伐,按照“采一补二”的原则,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受造林空间限制,县域范围内无法满足“采一补二”要求的,要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调剂栽植。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将进一步加严。根据《实施意见》,《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由国家统一规定,省统一印制,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实行在线登记、发证。合法程序将更加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实施意见》还明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账制度,定期将数据进行汇总和归档。

  《实施意见》自明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112/t20211217_3810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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