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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 | 山东印发《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发布时间:2021-12-1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大众日报济南讯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9部门研究制定并印发《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根据《办法》,矿山生态修复中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统筹实施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促进各类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优化提升。我省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我省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利用市场化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活动。支持矿山企业和社会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利用市场化方式,争取银行绿色金融贷款、政府引导基金等资金,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对修复为耕地的多种情形,《办法》也加以明确。根据《办法》,生产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经验收合格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同一法人企业可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用于新的采矿活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县用于同一法人企业新采矿活动的,需经复垦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将历史遗留矿山损毁的非耕地修复为耕地的,或者对损毁的耕地实施土地整治提质改造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将新增耕地指标纳入所在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社会投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投资主体的需求后,节余部分经所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有偿调剂收益可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与投资主体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办法》还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生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矿山企业和土地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修复后的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112/t20211210_3801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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