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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FT00-0503-L01、L03、L04、L06地块(丰台区青龙湖国际会都核心区C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等14宗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8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作者:佚名

  现对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FT00-0503-L01、L03、L04、L06地块(丰台区青龙湖国际会都核心区C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等14宗用地出让文件调整及补充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对京土整储挂(丰)[2021]083号、京土整储挂(房)[2021]084号、京土整储挂(门)[2021]085号、京土整储挂(门)[2021]086号、京土整储挂(密)[2021]087号、京土整储挂(延)[2021]088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0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1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2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3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4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5号《挂牌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将“竞得人需按以下期限和要求,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交纳该宗地成交价中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自成交之日(即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第35个日历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最终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竞得人须付清全部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保证金转政府土地收益部分除外)。其中,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总额的20%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调整为:“竞得人需按以下期限和要求,交纳该宗地成交价中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自成交之日(即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第35个日历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最终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竞得人须付清全部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保证金转政府土地收益部分除外)。其中,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总额的20%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二、现对京土整储挂(丰)[2021]083号、京土整储挂(房)[2021]084号、京土整储挂(门)[2021]085号、京土整储挂(门)[2021]086号、京土整储挂(密)[2021]087号、京土整储挂(延)[2021]088号、京土整储挂(兴)[2021]089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0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1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2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3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4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5号、京土整储挂(通)[2021]096号《挂牌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将“自成交之日(即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第35个日历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最终日期以《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为准),竞得人须全额交纳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保证金转付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部分除外)至市财政专户”调整为“自成交之日(即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第35个日历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最终日期以《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为准),竞得人须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要求全额交纳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保证金转付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部分除外)”。

  删除“竞得人应于成交当日递交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缴款申请书,提供缴款开户行信息,涉及联合体的,还须明确联合体各方应缴纳金额。上述信息如有调整,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向储备机构递交书面的变更申请。

  竞得人收到缴款通知短信后到六里桥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领取四联《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缴纳手续”条款。

  删除《挂牌文件》附件中《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缴款申请书》及《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缴款申请书(适用于联合体)》。

  三、现对京土整储挂(丰)[2021]083号、京土整储挂(房)[2021]084号、京土整储挂(门)[2021]085号、京土整储挂(门)[2021]086号、京土整储挂(密)[2021]087号、京土整储挂(延)[2021]088号、京土整储挂(兴)[2021]089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0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1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2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3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4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5号、京土整储挂(通)[2021]096号《挂牌文件》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四、现对京土整储挂(丰)[2021]083号、京土整储挂(房)[2021]084号、京土整储挂(门)[2021]085号、京土整储挂(门)[2021]086号、京土整储挂(密)[2021]087号、京土整储挂(延)[2021]088号、京土整储挂(兴)[2021]089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0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1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2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3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4号、京土整储挂(朝)[2021]095号、京土整储挂(通)[2021]096号《挂牌文件》附件中的《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五、现对京土整储挂(兴)[2021]089号、京土整储挂(通)[2021]096号《挂牌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将“竞得人需按以下期限和要求,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交纳该宗地成交价中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竞得人在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其中,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总额的20%,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调整为:“竞得人需按以下期限和要求,交纳该宗地成交价中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自成交之日(即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第35个日历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最终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竞得人须付清全部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保证金转政府土地收益部分除外)。其中,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总额的20%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将“竞得人须在《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手续,并在《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为“竞得人须在《成交确认书》签发当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提供签订出让合同所需的《竞得人签订合同填写信息单》(盖公章),由代理人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增加《竞得人签订合同填写信息单》(详见附件3)及《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4)为《挂牌文件》附件。

  对《挂牌文件》附件中《竞买申请书》(详见附件5)及《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6)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补充公告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具有同等效力,如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有矛盾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附件2:《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

  附件3: 《竞得人签订合同填写信息单》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附件5:《竞买申请书》

  附件6:《成交确认书》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附件1:出让合同

附件2:补偿协议

附件3:竞得人签订合同填写信息单

附件4:授权委托书

附件5:竞买申请书

附件6:成交确认书

原文链接: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tzgg/sj/202112/t20211203_2553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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