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21年第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46 号)的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决定以挂牌方式交易2021年第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交易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本次挂牌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基本情况见下表:
指标类型1 | 转让总数量 | 标的编号 | 基准价 (万元/亩) | 最高限价 (万元/亩) |
耕地数量 (亩) | 8117.3 | GD202101 | 6.1 | 8 |
指标类型2 | 转让总数量 | 标的编号 | 基准价 (万元/亩) | 最高限价 (万元/亩) |
水田面积 (亩) | 4609.86 | ST202101 | 6.1 | 8 |
指标类型3 | 转让总数量 | 标的编号 | 基准价 (万元/百公斤) | 最高限价 (万元/百公斤) |
粮食产能 (百公斤) | 60440.0335 | CN202101 | 1.3 | 1.6 |
二、参加本次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竞买的受让申请人为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徽滁宁高速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三、公告时间
指标公告时间自2021 年12月1日9:00 至 2021年 12月7日17:00止。(5 个工作日)
四、挂牌交易时间及地点
指标挂牌交易时间为 2021 年12月8日 9:30 至12:00。
地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号拍卖厅(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合肥要素市场二楼 )。
五、竞买规则
(一)挂牌公告的约定
1. 受让申请人应根据交易公告中的信息,按照自然资源部“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和自身需要填写《竞买报价单》,并于挂牌交易现场递交工作人员。
2.受让申请人所需的各类指标,按规定原则上在一次指标交易中完成购买。该批次交易中未购满全部申请指标数量的受让方,可当场填写《差额指标竞买申请书》,申请购买差额部分指标,购买价格为各类指标当年已成交的最高价。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储备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受让方签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
3.受让申请人应按时参加指标的现场挂牌,凡未按时到达交易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资格,现场工作人员在指标总量中扣减其所申请的指标数量,并于交易结束后在省厅、省储备中心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二)现场报价原则
1. 受让申请人结合自身需要,按三类指标分别进行报价, 并按要求填写并递交《竞买报价单》。
2.交易标的耕地数量、水田面积的增价幅度均为 1000(元/ 亩)的整数倍;交易标的粮食产能的增价幅度为 200(元/百公斤)的整数倍。
3.受让申请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1) 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2) 报价单填写信息与申请购买的数量、类型不符的;
(3) 报价不符合增价幅度的;
(4) 报价小于或等于基准价的;
(5) 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4. 《竞买报价单》经现场审查,符合竞价规则的,由主持人宣布竞买报价有效,并公布竞买人号牌和报价信息。
(三)受让方确定的原则
按照“公开竞价,一次报价,价高者先得”的原则进行交易,具体按下列原则确定指标受让方:
1.同一批次中同一类指标有且仅有一个受让申请人选购的,转让报价即为成交价,申请人即为受让方。
2.同一批次中同一类指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申请人选购、报价不相同的,按照报价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受让方及其竞买指标数量。
3.同一批次中同一类指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申请人选购、报价相同的,若不超过三家(含三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受让顺序;若超过三家,则现场进行第二次报价,各申请人的第二次报价均不得低于第一次报价,若第二次报价仍相同,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受让顺序。
(四)合同签订和付款方式
1.受让方确定后,须当场签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储备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3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指标转让合同签订的受让方,取消受让方的受让资格,受让方承担相应违反竞买规则的处罚,所购指标重新纳入省级储备库,并在省厅、省储备中心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2、省储备中心根据省厅要求,将转让指标的总价款,按省级储备库中指标来源地各市、县(区)指标所占比例,统筹分配给相应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受让方将合同约定的价款按统筹分配后的数额,分别缴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联系人:张志发 联系电话:0551-66181571
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
2021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zrzyt.ah.gov.cn/xwdt/tzgg/14624584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
热门资讯
2023年上半年土地...
2023-07-21“五位一体”金融支农...
2023-05-13芜湖市创新推行党组织...
2023-04-15“千万元村”的诞生秘...
2023-03-11安徽大力推进高标准农...
2023-03-04轻轻松松“颗粒归仓”...
2022-12-24土地托管“托”起好日...
2022-12-082022年第三季度土...
2022-12-08乡贤理事会“理”出文...
2022-12-08土地托管,种地打工两...
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