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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更好执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25号),根据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事项属性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属于《森林法》《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厅关于“施行用地用林合并审批”的规定是优化省厅审批流程、发挥机构整合优势、落实“放管服”要求的有效措施。在执行过程仍然保留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属性,其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要求均未发生变化,审核完成后、用地批复前省厅将出具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法》《行政许可法》要求,继续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厅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办理条件、增减申请材料,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核完成后,也应出具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其职能归属和划转应当按照各地各部门三定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妥善解决政策衔接过程中的遗留事项

  对已经批复的建设用地,因林地定额等原因林地许可手续尚未办理的,可按照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林地许可手续。若存在未批先占林地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后,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年度森林资源数据确定林地属性和范围。

  对“净矿出让”政策出台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藏开采项目,可按照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林地许可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审查意见文本

  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新版〈行政许可事项标准文本格式〉的公告》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表述,提供准确完整的审查报告。省厅将根据政策变化及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完善标准文本格式,并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关注调整。

  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工作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厅沟通汇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12/t20211201_3788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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