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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9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地质工作的意见》(鲁自然资字〔2019〕9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现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自1996年以来,我省共部署省级地质勘查项目2492项,在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拓展服务领域、地学科研、地质科技创新等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近十年来,我省重要矿产勘查取得丰硕成果,新增金矿资源储量3000余吨,胶东地区成为世界第三大金矿区;新增铁矿石资源量28.17亿吨,并在齐河-禹城整装勘查区发现了平均品位55.95%的富铁矿,预计该区远景资源量超3亿吨;新增煤炭资源量17.76亿吨;稀土、晶质是墨、岩盐和金刚石等其它重要矿产资源也取得了新突破,为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提供了支撑。同时,我省为加强项目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2010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为省级地质勘查项目规范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绿色勘查、绩效评价、地勘活动监管等新要求的出现,《暂行办法》中部分规定与当前项目管理实际不相符。

  为促进地质勘查工作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省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提升资金效益,推进绿色勘查,落实绩效评价,全面提升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水平,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管理办法》。在吸收《暂行办法》行之有效规定的基础上,管理办法》在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绿色勘查、绩效管理等方面做了新规定,对项目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成果资料管理等提出了更详实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起草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包括:《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7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勘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字〔2015〕262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地质工作的意见》(鲁自然资字〔2019〕97号)、《山东省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环〔2019〕4号)、《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鲁财绩〔2020〕4号)等。

  三、主要内容及重点问题说明  

  《管理办法》共分十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项目立项、设计审查、项目实施、野外验收、成果验收、资料汇交与共享、绩效评价、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二)项目立项。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印发年度地质勘查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地勘项目承担单位的选定采用政府采购和竞争性评审两种方式。政府采购类地勘项目主要是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竞争性评审类地勘项目主要面向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采取优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三)设计审查。项目设计审查采取专家综合评价打分方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绿色勘查,绩效目标、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等。

  (四)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等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实行三级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度,并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五)项目野外验收。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勘项目,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提交野外验收申请,由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野外验收(有主管部门的地勘单位所承担的地勘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野外验收;无主管部门的,由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进行野外验收)。野外验收包括室内原始资抽查和野外工程实地抽查,其中,室内原始资料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资料的30%;野外钻探、槽探等山地工程检查要实现全覆盖。

  (六)项目成果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要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做好项目决算,并出具审计报告。成果验收采取专家综合评价打分方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七)资料汇交与共享。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未按规定汇交的,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罚,且不得承担下一年度省级地勘项目。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归省自然资源厅所有,成果信息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八)绩效评价。项目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置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并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进行绩效自评。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部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纳入政府采购地勘项目评标因素范畴。

  (九)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控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办法,确保技术手段、工作质量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地勘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勘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定期调度。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于2021年9月28日印发,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111/t20211116_3774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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