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生态修复类)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省海洋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了《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生态修复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5日
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生态修复类)
1.加大国土绿化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居,以及林业生态修复保护工程、森林生态廊道样板工程、山区生态绿化工程、规模化生态林场和乡村林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造林绿化十大工程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73号)规定给予奖励。
2.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支持国土绿化相关产业发展,将有股权融资需求的项目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向基金机构推介。基金投资的国土绿化产业项目,引导基金按规定让渡增值收益。鼓励各地在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业旅游休闲康养服务等林业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3.完善社会参与国土绿化机制。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依托森林、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的景区,提取政府门票收入的10%用于生态效益补偿。支持各市、县(市、区)对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为公益林。
4.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各地要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实行精准化管理。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等为主开展绿化。鼓励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增加村庄绿地;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防护林。依法合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湖库周边等绿化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开山造地、填湖填海绿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5.完善森林采伐管护政策。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放活人工商品林自主经营,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护林员职责范围,并与生态护林员绩效挂钩。
6.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集体林地林木划定为公益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履行管护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林的性质、范围和保护等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管护人员的指导培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或管理协议,完善必要的管护设施,提升管护能力。鼓励支持建立生态林场和乡(镇)、村集体林场,实行林场化管理。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出和补进。
7.积极稳妥推动林权流转。鼓励集体林权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以入股、租赁、互换、转包等多种流转方式流转林权。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在流转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或价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8.健全支持集体林业发展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户和生态林场、集体林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林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农机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
9.完善森林保险制度。简化森林保险理赔程序,做到科学定损、快速理赔。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差别化商品林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特色经济林产品保险。对地方开展特色林业保险,省级财政按照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单一险种省级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对公益林、商品林保险保费予以补贴,公益林林农承担的保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10.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将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和财政支持政策等纳入林长制实施内容,发挥林长制对巩固扩大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推动国有林场绿色发展的作用。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等,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筹集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所需资金,提高国有林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鼓励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等方式补充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国有林场建立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制度,探索经营收入、社会服务收入在扣除成本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职工奖励的措施。
11.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保护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存林木种质资源。对创建的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财政给予扶持。鼓励和扶持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对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抢救性收集和保存等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12.积极推进湿地生态修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探索通过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湿地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
13.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充分利用我省湿地资源丰富的优势,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生态旅游,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14.明确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设立条件。湿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资源权属清晰,管理机构明确,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湿地自然景观优美的,可以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省级湿地公园相关政策。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经批准后,可加挂国家湿地公园牌子,享受国家级湿地公园相关政策。
15.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要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调查监测,对主要保护对象或生态系统面临威胁和存在隐患的,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的方式,进行必要的生态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在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考核评估时,将把生态保护修复效果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在提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时适度倾斜。
16.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17.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18.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19.简化渤海生态修复项目用海审批手续。项目实施中,需要种植碱蓬等植被、进行沙滩人工补沙等无构筑物建设的,以及拆除养殖池、构筑物等临时施工行为的,无需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对于建设非透水构筑物、修筑潜堤等辅助设施的,在科学论证生态修复方案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并压缩办理时限。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11/t20211111_3770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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