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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新型产业用地(M0) 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8 来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渝规资〔2021〕710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中心城区各区(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中心城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用地类型

  (一)术语定义。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用于集聚集群发展研发创新、技术转移、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辅助用房。

  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科技孵化、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辅助用房是指直接为新型产业生产服务的辅助办公、会议、食堂、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二)用地类型。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在国土空间一级“10工矿用地”地类、二级“1001工业用地”地类下,增设“100100新型产业用地(M0)”。

  二、规划管理

  (三)优化工业园区用地布局

  按照“产业互动、功能混合、集约节约、提质增效”原则,各区政府(含两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根据全市及各自产业发展目标和功能需求,优化完善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组织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专项方案,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的建设规模、范围、布局和产业定位等,并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四)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管控

  新型产业用地(M0)应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心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进行布局。市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园区的范围进行界定。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在两江四岸核心区(朝天门-解放碑片区、江北嘴片区、弹子石-龙门浩片区16平方公里)、《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副中心区域范围内布局。

  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心城区以及各区工业用地总规模的5%,同时新型产业用地(M0)年度供应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10%,可结合市孵化器建设计划适度调整。

  (五)明确规划控制要求

  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按照容积率不低于2.0、不高于3.5,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米、最高不超过40米进行控制,并应符合我市现行城市空间形态控制要求,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突破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专题论证。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辅助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一般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严禁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为新型产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商务办公用地配置,在TOD综合开发范围内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准入管理

  (六)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审查

  市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科技、商务等部门,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实施细则,明确产业准入目录清单、控制指标、审查流程等事项。各区政府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区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对拟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申请引入的相关产业项目进行准入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供地依据。

  (七)强化新型产业用地(M0)主体准入审查

  新型产业用地(M0)受让主体应为各园区平台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准入标准且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四、供应管理

  (八)新型产业用地(M0)的供应管理

  新型产业用地(M0)应采取招拍挂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确有特殊要求的,经论证后出让年限不超过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底价依据工业用地市场价评估结果确定,最低可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九)新型产业用地(M0)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条件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明确土地不得分零转让,产业用房和辅助用房不得分零销售和分零抵押。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整体转让;确需整体转让的,经出让方同意,受让方须为第七条规定的受让主体。

  (十)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申办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土地供应和规划许可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新型产业项目时,对项目物权有限制的,可就有关限制事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嘱托登记。

  五、履约管理

  (十一)新型产业用地(M0)的建设、经营、租赁管理

  1.各区政府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设、经营、租赁、监管及违约处置主体。负责与土地受让主体签订履约协议,完全自建自用的应明确产业门类、投达产时间、投资强度、总产值(含达产年产值,下同)、税收以及违约处置办法等内容,主要用于租赁给其他企业的应明确产业门类、投资强度、总产值、税收以及违约处置办法等内容。负责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进行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处置,并及时将监管和处置情况共享给市级相关部门。

  2.项目受让主体及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履约协议等有关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对违反规定的,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如因项目特殊原因需突破建设控制指标的,由各区政府提出规划方案,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经济信息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由各区政府负责监督履行管理承诺负责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十二)新型产业用地(M0)绩效评估

  各区政府应履行好主体责任,组织各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定期对新型产业用地(M0)的开发建设、企业准入、运营管理、投入产出、履约监管等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报市经济信息、科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作为论证新型产业用地(M0)专项方案合理性、项目终止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十三)已供应的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

  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改﹝2021﹞1号)第十三条关于工业转型升级有关规定,办理已供应的工业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事宜,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城新区可参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xx_186/tzgg/202110/t20211027_9896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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