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多措并举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
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经济等优点进入市场,成为很多家庭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激增,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据统计,我国城市交通事故有近一半和电动自行车有关。有人身伤亡的道路安全事故中,电动自行车事故占三分之一。
近日,河南驻马店、四川自贡、广西贺州、广东佛山等多地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有关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河南驻马店泌阳县发布了告知书,明确规定2021年8月30日前对于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悬挂免费绿牌,对不符合标准的悬挂黄牌,对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防盗识别编码,逾期不再办理。此外,自9月1日起,未登记挂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未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上路行驶。
广西贺州也出台规定,明确2021年9月1日后,没有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将不能上路行驶。
在广东揭阳市揭东、空港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提到,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须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上牌,对驾驶无牌证“摩电”的将一律扣留车辆。与此同时,揭东、空港两地还严禁未满16周岁青少年驾驶电动自行车。
除了对无牌车管理外,四川自贡对骑乘人员也作出了规定,要求必须戴头盔,并且不能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随意穿插、强行占道。自贡交警还提醒,酒后不要驾驶电动自行车。
早在2018年,国家工信部就发布了电动车“新国标”,明确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高于25公里/小时,总重量不高于55公斤,电池电压不高于48伏。“新国标”于2019年开始执行,考虑到实际情况,各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立了3-5年不等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如果电动车不符合3C认证,不符合工信部目录车型,不符合当地上牌车型,没有发票,没有合格证等,将不能上路行驶。
北京规定的过渡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结束,过渡期结束后仍上道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会被依法扣留、处罚。从7月开始,北京市多家电动自行车门店已经开展超标车以旧换新服务,部分社区也开展了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活动。
而过渡期已满的深圳、石家庄等多地针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的专项整治已经展开。
对于无牌上路行为,深圳规定,对在限行或禁行区域、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将扣留车辆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受到5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信息将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对电动自行车载人行为,海南、广东等地规定,成年人驾车只能搭载1人,搭载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7月17日起,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非法改装、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安徽祁门县于7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针对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牌、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福建晋江交警于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
四川成都针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侵走机动车道、改装改型、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载物等重点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治理至9月30日。
河北石家庄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将持续至2021年12月31日。
除了交警现场执法管理外,在未来,电子警察或将应用于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治理中。在合肥,公安交管部门大力推动智能交通三期项目建设,系统建成完善后,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或将被纳入电子警察摄录交通违法事项。
安徽蚌埠交警在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治过程中曾表示,整治的目的是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出行意识,整治绝不是一阵风,会继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教育和处罚力度,为市民出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除了加强道路监管,各地也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违停行为的管理。
强化监管电动自行车违停行为,原因之一是防范火灾。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今年7月发布的信息显示,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6462起,电气故障和自燃是主要原因,分别占电动自行车火灾总数的62.1%和23.5%。
此外,超载使用车辆,非法改装控制器,将体积大、容量小的铅酸电池非法改装成体积小、容量大的锂电池,也容易导致电池出现“热失控”。“飞线”充电、室内充电、楼道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等违规行为,也极易引发火灾。
近年来,为了治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乱象,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物业都采取了一些举措。今年,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
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需要认真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六不准”原则(不准停放在楼梯间,不准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准乱拉乱接充电线路或长时间充电,不准在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不准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和充电设备),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千万别只顾“方便”忘了“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mtsy/202110/t20211022_2699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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