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省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核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业权属地主管部门核查是矿业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省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核查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省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登记申请事项,除探矿权注销事项外,其余均需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省直管市、县由其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出具,下同)。
二、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二)申请范围是否与已设他人矿业权、已设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规划禁止开采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勘查开采行为的区域重叠;
(三)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
(四)是否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地区重叠;
(五)权属是否存在争议;
(六)是否存在非法勘查、非法开采行为;
(七)是否依法公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
(八)是否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含治理基金计提);
(九)是否涉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的矿产违法事项等;
(十)是否涉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方式及时限
(一)方式
厅政务服务窗口在接收矿业权申请登记事项的同时,通过我省自然资源业务专网和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同步启动矿业权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核查任务后,按照核查内容逐项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表(样表见附件1、2),按时限要求通过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流程见附件3)。
(二)办理时限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核查意见办理时限为自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启动核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登记时限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办理时间不计入相关矿业权申请事项的办理时限内,并告知矿业权申请人。
四、有关要求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业权核查工作,切实按照《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等有关规定,履行好属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将日常巡查检查以及矿业权人义务履行等实际情况反馈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将核查工作同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实地勘测定界和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等工作结合,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全面掌握属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情况,核查内容准确无遗漏。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有关情况时,可根据需要征询矿业权人,如发现矿业权人提供虚假信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政府其它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共同维护好属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五)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矿业权核查意见。对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经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不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矿业权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需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提出矿业权下步处置的初步建议等材料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做好技术保障,及时统计出具矿业权核查意见的办理情况。为充分发挥效能考核导向作用,厅效能办将不定期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部、省级发证矿业权核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19〕1号)同时废止。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矿业权核查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省级出让登记探矿权核查意见表(样表)
附件2: 省级出让登记采矿权核查意见表(样表)
附件3: 核查流程
2021年9月29日
附件1
省级出让登记探矿权核查意见表 受理时间: 编号:XX市探核〔202X〕XX号 | ||||||||
一、基本情况 | ||||||||
1.申请核查事项 | 新立□ 延续□ 保留□ 变更(转让)□ 变更(勘查主矿种)□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 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 变更(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 | |||||||
2.探矿权(申请)人 |
| 3.勘查项目名称 |
| |||||
4.原勘查面积(km2) |
| 5.本次申请勘查面积(km2) |
| |||||
6.原有效期限 |
| 7.许可证号 |
| |||||
8.原勘查矿种 |
| 9.本次申请勘查矿种 |
| |||||
二、核查内容(带*项为必核内容) | ||||||||
*10.是否符合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 是□ 否□ | |||||||
*11.是否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 (矿业权出让新立时,应征求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 是□ 否□ | |||||||
*12.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 | 是□ 否□ | |||||||
*13.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 | 是□ 否□ | |||||||
*14.是否与其他禁止勘查的区域重叠 | 是□ 否□ | |||||||
*15.是否存在与已设矿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范围重置或其它矿业权纠纷 | 是□ 否□ | |||||||
*16.是否存在非法勘查行为 | 是□ 否□ | |||||||
*17.是否涉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的矿产违法事项等 | 是□ 否□ | |||||||
*18.是否涉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 是□ 否□ | |||||||
19.取得方式 (新立、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事项时,需核查) | 市场方式□ 协议方式□ | |||||||
20.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新立、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21.是否依法公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 (保留、延续、变更(含变更的五种类型)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22、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 (保留、延续、变更(含变更的五种类型)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23.是否按照提交资源储量范围进行保留 (保留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24.是否进行了转让公示 (变更(转让)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25.转让人 (变更(转让)事项时,需核查) |
| |||||||
26.受让人 (变更(转让)事项时,需核查) |
| |||||||
27原矿业权人名称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事项时,需核查) |
| |||||||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的其他情况说明 | (包括征询矿业权人情况,矿业权人对有关行为作出承诺,有无失信行为、是否受到黑恶势力滋扰或者依托其扰乱行业秩序等违法违纪行为等;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耕地、林地保护、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等方面内容;从政府其他部门了解的情况等) | |||||||
四、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结论 |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同意省厅办理该探矿权 (此处填写申请核查事项名称,如新立)登记事项。 (加盖市局公章)
(不同意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另附纸,加盖公章) | |||||||
审查人 |
| 复核人 |
| 签发人 |
| |||
时 间 | 202X年XX月XX日 | 时 间 | 202X年XX月XX日 | 时 间 | 202X年XX月XX日 | |||
| ||||||||
附件2
省级出让登记采矿权核查意见表 受理时间: 编号:XX市采核〔202X〕XX号 | |||||||||
一、基本情况 | |||||||||
1.申请核查事项 | 划定矿区范围□ 新立□ 延续□ 注销□ 变更(扩大矿区范围)□ 变更(缩小矿区范围)□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变更(转让)□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 | ||||||||
2.采矿权(申请)人 |
| 3.矿山名称 |
| ||||||
4.矿区面积(km2) |
| 5.开采矿种 |
| ||||||
6.许可证号 |
| 7.原有效期限 |
| ||||||
8.储量规模 |
| 9.生产规模 |
| ||||||
10.服务年限(年) |
| 11.开采方式 |
| ||||||
12.开采标高 |
| ||||||||
二、核查内容(带*项为必核内容) | |||||||||
*13.是否符合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 是□ 否□ | ||||||||
*14.是否符合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 | 是□ 否□ | ||||||||
*15.是否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地区重叠 | 是□ 否□ | ||||||||
*16.是否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 (矿业权出让新立时,应征求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 是□ 否□ | ||||||||
*17.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 | 是□ 否□ | ||||||||
*18.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 | 是□ 否□ | ||||||||
*19.是否与其他禁止采矿的区域重叠 | 是□ 否□ | ||||||||
*20.是否存在与已设矿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范围重置或其它矿业权纠纷 | 是□ 否□ | ||||||||
*21.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行为 | 是□ 否□ | ||||||||
*22.是否涉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的矿产违法事项等 | 是□ 否□ | ||||||||
*23.是否涉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 是□ 否□ | ||||||||
24.取得方式 (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变更(扩大矿区范围)事项时,需核查) | 市场方式□ 协议方式□ 探转采□ | ||||||||
25.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变更(扩大矿区范围)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26.是否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情况 (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变更(扩大矿区范围)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27.是否为生产矿山 (延续、变更(五种类型)、注销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28.是否依法公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 (延续、变更(五种类型)、注销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29.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 (延续、变更(五种类型)、注销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30.是否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含治理基金计提) (延续、变更(五种类型)、注销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31.是否超指标开采(针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延续、变更(五种类型)、注销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32.原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事项时,需核查) |
| ||||||||
33.原矿业权人名称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事项时,需核查) |
| ||||||||
34.采矿权投入生产是否满1年 (变更(转让)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35.转让人 (变更(转让)事项时,需核查) |
| ||||||||
36.受让人 (变更(转让)事项时,需核查) |
| ||||||||
37.是否进行了转让公示 (变更(转让)事项时,需核查) | 是□ 否□ | ||||||||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的其他情况说明 | (包括征询矿业权人情况,矿业权人对有关行为作出承诺,有无失信行为、是否受到黑恶势力滋扰或者依托其扰乱行业秩序等违法违纪行为等;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耕地、林地保护、储量动态管理、超层越界动态监测、治理基金计提、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等方面内容;从政府其他部门了解的情况等) | ||||||||
四、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结论 |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同意省厅办理该采矿权 (此处填写申请核查事项名称,如新立)登记事项。 (加盖市局公章)
(不同意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另附纸,加盖公章) | ||||||||
审查人 |
| 复核人 |
| 签发人 |
| ||||
时 间 | 202X年XX月XX日 | 时 间 | 202X年XX月XX日 | 时 间 | 202X年XX月XX日 | ||||
| |||||||||
附件3
核查流程
原文链接:http://zrzyt.ah.gov.cn/xwdt/tzgg/146112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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