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服务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我厅起草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0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建议(修改建议请附依据和理由):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黄山路61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外事处,邮编23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邮件反馈,邮箱地址:ahzrkjc313@126.com。
感谢支持!
2021年9月24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服务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效能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党发〔2018〕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资助的科技项目,由厅科技外事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地调中心”)协助厅科技外事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优先支持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相关单位依托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实施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承担实施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厅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省自然资源厅、归口管理单位、省地调中心、承担单位按职责管理。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四)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以及省地调中心负责人为委员的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等过程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等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项目需求征集和项目申报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督促承担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省地调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立项论证和审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协助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三)负责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建立项目资料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服务。
第九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项目合同,及时申请中期评估和验收,按时汇交成果资料,开展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按照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资金,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对申报材料、项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并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归口管理单位、省地调中心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确定承担单位和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原则上,牵头申报单位同一批次申报项目不得超过3个。每位项目负责人同一批次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个,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个。项目负责人每年投入单个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应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第十五条 省地调中心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科技外事处研究提出项目立项、承担单位和资金安排建议,经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任务及资金计划。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省自然资源厅与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承担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合同书视为自动放弃。合同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地调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地调中心组织开展中期评估。一般按照提出申请、组织评估、出具意见的程序进行。承担单位在主要目标任务或实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或者合同约定时间过半的情况下,准备中期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向省地调中心提交中期评估申请。省地调中心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出具中期评估意见书,经厅科技外事处审查后,书面告知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技术路线是否合理可行;
(三)已完成实物工作的质量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交半年报和年报,省地调中心负责汇编并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资源厅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省财政资金,承担单位3年之内不得申报项目。
(一)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三)项目实施期满拒不参加验收,或经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书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省地调中心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原则上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以合同书为依据,突出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提交申请。承担单位向省地调中心提交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经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实施绩效材料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组织验收。省地调中心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明确验收方式提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担单位修改完善。
(三)证书发放。承担单位根据专家验收意见,1个月内完成成果报告修改,经专家组组长审定后,省地调中心复核并提交项目验收证书,报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加盖省自然资源厅公章后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四)材料归档。承担单位在验收证书下发后1个月内向省地调中心汇交一式二套成果资料;属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统一汇交的地质资料,3个月内向安徽省地质资料馆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 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形式,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进行,分别出具技术验收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省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具体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实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等。
第三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下达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后,承担单位应按下达的资金计划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表,经省地调中心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参照安徽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相关规定,承担单位要制定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明确间接费用比重和绩效支出提取比例,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程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计划资助项目”。除涉密项目和成果外,项目验收结论和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
第三十五条 凡出版的自然资源科技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均应标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与分享,按照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实施但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仍执行原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zrzyt.ah.gov.cn/xwdt/tzgg/146095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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