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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1-09-2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9月1日至9月15日,《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共收到2条意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第四章-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章节部分建议增加一条内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因项目压占只治理一部分的,应统筹考虑红线内外,红线内按照相关设计执行,红线外范围应一并纳入治理,编制相应的生态修复方案。红线外牵扯土石料的,应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同生态修复方案一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第四章-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章节部分建议增加一条内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压占部分历史遗留矿山的,项目建设方应主动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将整个历史遗留矿山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编制生态修复方案。若建设项目红线外生态修复产生剩余土石料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两条意见已综合吸收采纳。

     特此说明。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online_30077/yjzj/202109/t20210918_3729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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