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我省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了较大调整。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转让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让方式
省、市、县发证的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转让,并按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权限,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依规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二、转让条件
(一)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下同);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税;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矿业权转让变更外,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矿业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三、转让程序
(一)交易平台。矿业权转让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矿业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矿业权转让纳入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等。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矿业权交易平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程序工作。
(二)协议转让。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公示无异议,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手续。
(三)招拍挂转让。
1.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出具转让信息核查意见书,由转让人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并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内容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2.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1)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和地址;(2)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3)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4)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5)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6)投标或者竞价方式;(7)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8)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9)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转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4.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矿业权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后,转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3个工作日内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手续。
(四)公示期有异议。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执行。
(五)公示公告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3.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协议转让除外);4.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
(六)公示期限。协议转让公示期限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成交信息公示期限,均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同级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做好矿业权协议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活动中失信主体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9月7日
正文内容下载: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zrzyt.ah.gov.cn/xwdt/tzgg/146047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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