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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6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四批)

  第四批政策清单共计60项。

  一、积极应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

  1. 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2. 2021年9月底前,全面停征水利部山东黄河河务局系统、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系统的堤防(闸桥)养护费和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减轻过往车辆通行费负担,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 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4. 畅通物流运输,实行“海港+陆港”直连一体化营销模式,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提升海关“智慧查验”水平,落实RCEP“6小时通关”政策,年内全面撤销政府还贷普通路桥收费站。(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5. 全面对接国际国内大型船公司,增加美西、欧洲、地中海等重点方向航线运力供给,协调船公司将其新购空箱在山东港口投放,提高空箱储备。全面推行空箱快速验放服务,扩大“船到即放、船边直取”模式,推广“港内堆场直放”服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港口集团)

  6. 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延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7. 2020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年以上备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对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8. 加快实现雨污分流清零步伐,建立分年度额度梯次递减的激励制度,对2021年至2023年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实现清零的县(市、区)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9. 加大城市更新投入,统筹60亿元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安排7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供水、排水、供气、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 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12亿元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社会兜底服务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1. 加大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信贷支持力度,对全省县城、县级市城区以及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设区市辖区,符合条件的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择优给予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优惠利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2. 对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13. 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统筹安排4.3亿元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14. 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20.02亿元,按户给予补助,2021年完成农村地区建设任务200.17万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三、着力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15. 梯次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创建工作,对新入选国家级海洋牧场的给予1700万元以上中央资金支持。落实1.12亿元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大型智能网箱、深远海养殖平台、海洋牧场苗种繁育等重大试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6. 对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每个最高3000万元补助。对国家批准建造的南极磷虾船,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基础上,省市财政联动再给予每艘3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7. 对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海洋源国家一类新药,省级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8. 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

  19. 针对现代渔业、海水淡化、深海开发等领域“卡脖子”技术,编制核心技术动态清单,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中分年度给予重点支持。对涉海企业牵头建设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省级财政择优给予300-500万元引才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大力支持新能源发展

  20. 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1. 整合胶东半岛地区热力市场资源,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采用核能供暖。2021年年底前青岛、烟台、威海3市将核能供暖纳入城市供暖规划,3市参照不高于“煤改气、煤改电”清洁供暖补贴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核能供暖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22. 支持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县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在试点县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消纳;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23. 将工业副产氢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置新增氢纯化设备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重大技术改造财政激励政策范围,省财政按银行最新一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5%,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4. 推动在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25. 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2021年年底前开展10-15个环保管家、“环境医院”试点,选树20个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组织实施5-10个秸秆、芦苇、水草等农林废弃物,以及黄金尾渣、锌灰、铝灰、废盐、油泥等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应用示范,对上述试点示范单位(项目),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26. 2021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深入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作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考核重要内容,对新获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7. 对于获批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的环保企业,以项目竞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8. 对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省内企业,将其碳排放权纳入抵质押融资担保品范围,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9. 2021年年底前制定出台绿色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建立省级绿色金融项目库,优选生态环保产业集群、环保龙头骨干企业、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以及碳减排、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领域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培育壮大新经济

  30. 围绕集聚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对省内数字经济园区开展综合评价,筛选优势突出的省级数字产业园区,2021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资金,对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分别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1.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2. 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2021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千兆宽带用户达到80万户,千兆接入能力覆盖县级以上城市所有住宅小区,1个以上城市达到千兆城市标准。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1年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33. 实施智慧社区(村居)建设突破行动,2021年年底前安排1350万元资金,专项支持全省300个左右智慧社区(村居)建设,打通智慧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34. 对新建主要覆盖产业园区、服务大中型企业,面向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枢纽、智慧医疗、城市管理、智慧民生等垂直领域开展创新应用,且日均流量超过30GB的5G基站,省财政按照基站对应用的推动作用给予每个最高5000元补贴,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1500万元,单个企业不得同时以独立和联合体方式申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35. 对5G套餐优惠和普及力度大,年度新增用户数量超过500万户的基础电信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36. 集中力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攻关,组织实施2021年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统筹安排60%左右的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培育新动能,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轨道交通、高端装备材料、生物工程技术、新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37.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每个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8.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行动,对列入培育行动的电商平台,择优选择10家给予政府扶持,省财政每个给予20万元左右经费补助。(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39. 开展专利保险扶持工作,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专利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于高价值专利和企业投保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40. 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2021年,对验收合格的新建设施,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设施建设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建设冷藏保鲜设施1500个。(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41. 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各市、县(市、区)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

  42. 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

  七、促进城乡居民增收

  43.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9月底前省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4. 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5. 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6. 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作用,各市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可按照担保基金放大5至10倍的规模提供创业担保服务,每年扶持不低于2万名以上大学生创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47. 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8. 根据困难群体就业情况,动态调整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对农村护路、管水、保洁、植树造林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岗位待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49.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50. 设施农用地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由乡镇政府审查备案即可使用土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51. 依据2021年全省农民实际种粮面积,向实际种粮农民分类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52. 在56个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小麦、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额分别达到每亩950元、1150元、950元;在商河县、惠民县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玉米收入保险保额达到每亩1000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银保监局)

  53.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再提高10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850元和700元。(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八、创优便捷政务服务

  54. 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超过80%,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开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双全双百”工程,将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单一事项集成为“一件事”,实行集成服务和并联审批;加强惠企政策优化集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精准推送。(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55.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电子卡包”,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法检查等领域,不再提交各种证明材料。提升“一网通办”水平,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达到95%以上,可全程网办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

  56. 对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来华邀请、领事认证、APEC商务旅行卡等外事业务,一律实行“网上办”“掌上办”。(牵头单位:省外办)

  57.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8. 对所有来鲁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的子女,就近就便安置到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59. 安排专人及时办理来鲁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手续,提供从参保到就医购药“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实行医保个人账户省内“一卡通行”,门诊、住院省内和跨省联网结算。(牵头单位:省医保局)

  60. 将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享受要素保障相关政策。(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以上政策,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国家统一出台的政策外,其余政策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各项政策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逐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与政策清单同步出台。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09/t20210906_3718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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