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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日

  安徽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运河安徽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 大运河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和《安徽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运河安徽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

  本规定所称大运河安徽段核心监控区(以下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宿州市泗县境内总长度约47公里不连续具备条件的有水河段两岸2000米范围内的空间区域。

  本规定所称滨河生态空间,是指除泗县泗城镇建成区北至新濉河、南至新汴河、西到新104国道、东至新看守所北路外,大运河有水河道两岸各1000米范围。通济渠泗县段重点区域,自然生态空间范围两岸可不限于1000米。

  第三条 核心监控区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注重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坚持合理利用,优化空间布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大运河文化属性和综合功能。

  第四条 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实施分区管控,着重保护文化遗产和生态空间,鼓励增加绿色生态空间、稳定农业空间、控制建设空间。

  第二章 管控规则

  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分为生态保护区、农田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5个管控分区。各管控分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划定,并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各管控分区原则上不交叉、不重叠,若存在交叉或者重叠的部分,应遵守相应分区的管控要求。

  第六条 核心监控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对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实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

  第七条 生态保护区内严格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保护,突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保护空间,要注重地形地貌的保护,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原则上限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确需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滨河生态空间内的生态保护区,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建设,沿河两岸集中连片植树造林,提高植被覆盖率。

  第八条 农田保护区内严格耕地保护,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活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高效和生态农业。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等。

  农田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禁通过擅自调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发挥其自身生态服务功能,注重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

  第九条 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禁止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的项目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化解措施,消除不合理的城乡建设、产业发展、过度人类活动等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利影响。

  文物保护部门依法依规划定核心监控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条 城镇发展区按照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实行差别化管控。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城镇发展区,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严格控制新增非公益用地。

  第十一条 城镇集中建设区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明确土地性质、使用功能和开发强度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严禁开发或实施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建设项目。

  严格集中区空间生态和形态管控,保留传统肌理,控制运河沿线整体建筑空间尺度。沿运河两岸建筑高度应当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保护好城市景观风貌走廊。

  第十二条 核心监控区内涉及老城区改造,应当符合高层禁建区限高、限密的规定,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制定逐步迁移、改造方案,控制城市景观视线走廊,注重运河沿线空间风貌延续性,促进大运河沿线景观空间风貌提升。

  第十三条 新设城镇集中建设区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道路控制线。

  第十四条 鼓励城镇集中建设区内优先规划公共设施、运河文化展示、休闲文旅、运河旅游、运河体育、文物保护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镇弹性发展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在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和不突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调整为城镇集中建设区。

  第十六条 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不得新增除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修复工程、必要的配套及游憩设施外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乡村发展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突破村庄建设边界,严格落实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禁止在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内进行影响历史风貌的各类建设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发展区内允许建设交通、水利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生态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综合防灾减灾、战略储备等特殊建设项目,风景旅游设施、生态旅游开发等乡村振兴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必要的公共服务、公益和民生保障项目。

  第十九条 乡村发展区内鼓励开展村庄低效、闲置用地整治,整治腾退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优先用于项目区农村公共设施、运河文化展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建设。禁止毁林开荒、破坏生态环境、乱砍滥伐林木,严禁围湖、填塘、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以及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等。

  滨河生态空间内腾退的建设用地,应坚持生态保护原则,依法开发利用,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切实维护运河风貌。

  第二十条 住房建筑风貌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二十一条 乡村发展区内要强化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改善农田生态系统和人居环境,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提升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宿州市、泗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落实核心监控区的相关管控要求,建立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区域内国土空间准入许可和用途管制。

  第二十三条 宿州市、泗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检查,适时对管控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核心监控区内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程进行跟踪评估,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宿州市、泗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控规定,对核心监控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依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管控要求,对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移交或责令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宿州市、泗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激励机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和引导公众建言献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正面清单

  附件2:安徽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附件1

  安徽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正面清单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实施建设项目正面清单管理。下列项目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1. 国防、军事、安全保密、外交等建设项目。

  2.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3. 保障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建设项目。

  4. 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须的设施建设项目。

  5.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防洪排涝和供水设施等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

  6.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7.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项目。

  8. 政府组织或同意实施(包括已批准)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建设项目。

  9. 村庄规划确定的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符合保护传承利用、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郊野公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建设。

  10.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


  附件2

  安徽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对产业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凡列入禁止类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禁止类

  1. 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项目。

  2. 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

  3.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项目。

  4.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产业。

  5. 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

  6.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类

  1. 对城市景观视线走廊、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不利的大型工商业、商务办公、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建设项目。

  2. 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

  3. 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http://zrzyt.ah.gov.cn/xwdt/tzgg/146031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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