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强化措施,补齐短板,提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确保食用林产品安全生产,现就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极端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入市、不进户、不上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任务。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期盼,切实增强做好食用林产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创新机制、担当作为、压实责任,不断提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一)全面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源头管控,严把投入品使用安全关,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督促指导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规范记录内容,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统一印制生产记录本,免费向经营主体提供,要对土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采收等生产环节管理措施、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使用时间、用量等内容进行如实记录。2021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县都要开展。
(二)全面推行达标合格证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若干措施》关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要求,按照原农业部印发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推行食用林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鼓励引导食用林产品生产主体以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方式开具合格证,为食用林产品入市提供有效证明,提升食用林产品信誉度,拓展销售方式渠道。合格证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确保合格的方式、开具日期等信息,实现食用林产品源头可追可控。加强对合格证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抽查,严厉打击虚假开具等行为。没有推行食用林产品达标合格证的县(市、区)立即推行,统一纳入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十四五”末,基本实现食用林产品达标合格证信息化管理。
(三)全面推进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统一、贯通全程的原则,将食用林产品信息化追溯纳入全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以规模以上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督促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推动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追溯平台运行,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追溯责任,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
(四)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若干措施》中“强化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要求,科学确定检测指标,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配合做好国家林草局、省厅检测任务的同时,根据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扩大食用林产品品种范围,增加检测批次,实现全覆盖。对往年监测中存在不合格食用林产品的地区、企业、种植户加大抽检比例,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食用林产品不合格问题,要及时处置。
三、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一)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监管职责范围,对本辖区食用林产品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重点核实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生产经营情况,建立生产者主体和食用林产品品种台账,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逐步实现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提高监管效能。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行动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要求,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食用林产品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重点树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严查违规滥用农药化肥、将食用林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贮存等违规违法行为。充分运用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通报至同级单位,处置情况及时反馈,确保形成监管闭环。强化执法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和禁用农药,以及滥用和不合理使用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三)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作用,规范和优化对食用林产品的综合监管。探索对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按比例抽查,对高风险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重点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协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放过”的要求,查明原因,从快从严处理,严禁不合格食用林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处理情况要按程序及时上报、对外发布,做好舆情工作。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三严”要求贯彻到监管工作全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认真履行食用林产品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谁生产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推动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公开承诺,全面落实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科技培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科技培训力度,指导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生产,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提升管理人员、生产者等各类从业人员专业技能。通过“送科技下乡”等活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生产现场,推广现代种植模式、绿色有机栽培技术,强化病虫无公害防控,最大限度地减少用药风险。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组织开展宣传周、食品安全进社区等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宣传食用林产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发挥行业协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建立举报电话或电子举报信箱,营造企业守法经营、消费者用法维权、监管者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考评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用林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用好考核评议手段,确保食用林产品监管各项举措落地落细落实。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25日前、11月30日前向省厅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08/t20210824_3705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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