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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2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地勘单位: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监督管理对象。在省域范围内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地质勘查活动,并按规定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

  二、信息填报及公示。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1月至3月按照信息公示及信息填报服务指南要求在监管平台自主填报上一年度信息并公示,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地质勘查单位在4月底前可对填报错误、遗漏信息进行更正、补充。省自然资源厅于5月至9月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核查,并在监管平台及厅门户网站专栏公示核查结果。

  三、公示信息与核查报表填报要求。地质勘查单位通过监管服务平台上传承诺书,对其填报公示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和数据而引致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后果。地质勘查单位对公示的监管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申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诉的内容及时进行核实、更正。地质勘查单位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组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时,专家组按要求填写核查纪录表、编制专题报告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与灾害防治处。

  四、责任分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勘查活动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指导相关技术鉴定、服务工作,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具体工作由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会同省地质学会承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的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省级核查。

  五、经费使用与管理。省级地质勘查活动信息公示核查组织实施费由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负责申请预算。专家及核查人员费用按规定落实,据实报销。各、市县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信用惩戒措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得承担省、市、县级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在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信息公示问题、失信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信息公示核查记录表.pdf

  附件2:实地核查报告提纲格式.pdf

  2021年8月5日


原文链接:http://zrzyt.ah.gov.cn/xwdt/tzgg/145966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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