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山西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要求,自然资源部实施了测绘资质管理体制改革并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43号《通知》)。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以下简称46号《通知》),我厅决定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并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复审换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换证时间、范围及方式
(一)复审换证时间
此次复审换证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测绘资质单位提交复审换证申请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在此时点前未提交复审换证申请的或者虽提交申请但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在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原测绘资质证书2021年12月31日后自动失效。
(二)复审换证范围
凡注册地址在山西省,目前持有各等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参加复审换证。此次改革后,我国测绘资质只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除专业类别为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应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复审换证外,其余各专业类别的资质都向我厅申请;乙、丙、丁级资质单位向我厅申请换发乙级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单位取得乙级资质满2年以上的专业类别,可按标准要求随此次复审换证申请升级该专业类别的甲级资质。
自7月1日起,新申请乙级测绘资质的亦同时开始办理。
(三)申请方式
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测绘资质单位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在线提交复审换证申请(使用原有的Key登录),同时向所在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提交与向我厅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全一致的纸质版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以备真实性审查和存档。
测绘资质为甲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类别的,直接向自然资源部申请。
二、申报材料审核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
4.有关测绘作业、测绘成果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普遍要求。
(二)审核方式
1.我厅接受测绘资质单位的网上申请,对申报材料的格式进行审查,对符合格式要求的,转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局对其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由我厅退回,并告知补正事项,测绘单位应在完成补正后再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的材料应完整、清晰易辨、图片摆正,有识别码的申请材料在扫描上传后应确保能够扫描识别。
2.各市局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审核要点如下:
(1)测绘资质申请书应简述申请事项、申请理由、所具备条件等情况,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应为独立法人。
(3)与申请的资质等级专业类别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至少包括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月或者前一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个人带二维码的参保证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享受“老人老办法”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在该单位的历年社保连续缴纳材料)。
(4)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学历证书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学信网或学校出具的证明等对学历证书查验真实性;以职称证书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职称评审文件或公示网址对职称证书进行真实性审查。
(5)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及实物照片(能够反映装备的类别、型号、编号等关键信息)。技术装备的发票应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的真实性。《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装备有精度等技术指标要求的,审核有关精度的证明材料。软件应当提交发票和能够证明其符合功能要求的材料;对单位自主开发的软件,应当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且不作软件数量考核要求。
(6)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单位测绘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材料、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通用标准审查细则进行审核。
(7)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对提供的测绘业绩证明材料(测绘项目合同、发票、验收文件等)进行真实性审查。
3.各市局对真实性审查通过的测绘资质单位名单要向省厅提交书面报告,对在真实性审查过程中收集的非测绘单位提供的印证材料应做好存档,同时向我厅提交印证材料复印件;对真实性审查未通过的测绘资质单位名单市局也要向我厅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提交测绘单位申报的虚假材料和市局收集的印证材料。我厅将依据43号《通知》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将不予受理的决定。
4.各测绘资质单位要对经市局真实性审查通过后的申报资料重新进行梳理、归整,并再次经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我厅。
5.结合市局的审查意见,我厅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换证申请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直接换发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开该单位的《申请测绘资质主要信息公开表》,接受社会监督;不予许可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结果由测绘单位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自取,领取新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交回原测绘资质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自然资源部“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理念,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按照43号《通知》、46号《通知》要求进行审查(两个《通知》已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开,不再转发),并对测绘资质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报告的内容负责。
(二)此次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采用“随申随审”形式。各测绘单位要深入学习修订后测绘资质管理政策,吃准专业标准和通用标准的具体要求,按照审查依据,认真梳理、自查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施、测绘业绩、通用标准规定的各项制度等,熟悉新上线的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测绘资质新旧标准衔接的准备工作。
(三)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及时通知本辖区内各测绘资质单位参加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做好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的宣传、沟通、解释,为测绘资质单位顺利完成复审换证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同时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复审换证工作有序开展,廉洁高效,圆满完成。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不断加强对本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各测绘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要有时间观念和大局意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测绘资质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递有关政策及要求,确保顺利完成全省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我厅已在厅门户网站设立专题,及时解答有关问题。
(五)此次复审换证和测绘资质申请,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我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精神,严格执行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的要求,增加审批过程的透明度,保障审批材料的真实性和审批结果的客观准确。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国土测绘处联系人:赵华 王秋泽
联系电话:0351-6165889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nxi.gov.cn/zwgk/tzgg/202108/t20210806_261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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