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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职称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职办〔2021〕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市自然资源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年度我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职称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工作。

  2.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未取得职称直接申报中初级职称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第二章第八条有关规定。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五)自然资源行业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评审,所在地市没有组建自然资源行业评审委员会,可按照要求向本系列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广西各企事业单位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同一年度不得多种渠道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广西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1),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方可申报。

  4.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职称的(由委托单位发文发证),应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委托意见(模板详见附件2),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可推荐到广西相应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委托评审按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5.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6.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方可申报。

  7.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两个以上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材料。

  1.个人信息。申报人按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2.学历证书材料。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或参加挂牌督战县“双定向”职称申报的人员,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4.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未实现匹配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下一级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

  5.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4号)文件精神,请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链接: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0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6.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此项可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等方式进行校验,不需个人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申报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填写《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4)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并提供达到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所在职改办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论文著作要求。

  1.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等应符合广西工程系列相关评审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如:中级申报副高级,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提供参评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篇,且必须是原件扫描。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及该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网址链接http://www.nppa.gov.cn/nppa/channels/300.shtml)上的查询结果截图。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2.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四)主要经历要求。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在不同时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担任的职务或职称。

  (五)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

  三、评审条件

  (一)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桂职办〔2020〕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桂职办〔2019〕34号)、《申报评审工程系列职称学历和资历有关要求》(附件6)执行,参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评审条件适用范围选择评委会及相应的评审专业。

  (二)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四)继续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

  1.职称“双定向”评审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

  2.放宽学历、资历条件。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大专,申报中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放宽学历人员申报副高、中级职称的,应分别取得下一级职称满5年、4年。在8个挂牌督战县累计工作分别满5年、10年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

  3.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对各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论文、科研条件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专业工作总结、课题、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创新、专利成果等替代。

  (五)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六)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办理转评职称的,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四、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审核,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著作、论文等材料。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各单位(部门)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未经答辩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核验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等申报人员的身份及工作经历。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民营企业申报高级职称需经所在市职改办审核推荐,申报中初级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推荐。

  (四)评审时间安排。

  1.部署阶段。2021年7月,部署年度评审工作。

  2.申报审核阶段。

  2021年7月-9月30日为申报审核阶段,具体时段按个人与单位、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分别设置。申报人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须在9月30日18:00时系统接收补充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逾期未成功推荐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其中:

  个人申报与单位审核推荐时段:2021年7月-8月31日。请申报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提交。

  各级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时段:2021年7月-9月10日18:00前,为各级职改部门审核阶段,并报送我厅职改办。

  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材料阶段:2021年7月-10月10日。其中:9月20日前完成材料首次审核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9月30日18:00时系统截止接收补充申报材料,10月10日前完成再次申报材料审核。

  3.组织评审阶段。

  2021年10月-11月为组织评审、复核与二次公示阶段。

  4.结果确认及批复阶段。

  2021年11-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并按评审批复审权限进行批复。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按《关于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管理及评审情况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等文件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有关批复根据评审结果确认文件进行。

  5.职称证书数据归集与核发阶段。

  按分级管理原则履行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证等渠道办理。

  (五)评审费用。

   1.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执行:即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

  2. 收费方式与时间: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1年8月1日9:00—10月10日18:00。提交材料后,请留意申报系统站内消息,并按消息提示缴费。缴费成功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 申报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dnr.gxzf.gov.cn)人事教育(职称改革)栏目查阅评审工作通知、相关评审条件、评审公示信息,下载有关附件。

  (二)职称认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规定直接办理认定手续。

  六、纪律要求

  (一)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每年工作情况评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陈佳联系电话:0771-5389193

  咨询电话:0771-5388123(人事处)

  评审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网络申报系统(个人/单位):广西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gxrczc.com/splash

  职称申报进度请登录在“广西人才在线”微信公众号“业务查询大厅”相关栏目中查询。

   

  附件:

  1.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3.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4.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5.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6. 申报评审工程系列职称学历和资历有关要求

  点击下载:附件1-6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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