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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规定,为保障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人资格,做好企业改制、司法处置等涉及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结合我省矿业权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人不具备营利法人资格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含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事项;采矿权人不具备营利法人资格的,可以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变更、注销事项。

  二、探矿权人不具备营利法人资格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所持有的探矿权需办理除探矿权延续(含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以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先行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人不具备营利法人资格的,所持有的采矿权需办理除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变更、注销以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先行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三、矿业权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资产产权未发生变化的,可凭该企业的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申请办理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资产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

  四、矿业权被查封冻结的,应解除查封冻结后,申请办理矿业权人名称变更或矿业权转让变更。

  五、司法处置矿业权的受让人(买受人)应具备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规〔2017〕16号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资格。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受让人(买受人)提交的矿业权变更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

  六、自矿业权首次登记至今,未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矿业权发生实质性转让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罚。

  本通知有效期三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人法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282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发生变化导致矿业权实质发生转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3〕224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4日

  (文件解读详见:http://dnr.yn.gov.cn/html/2021-7/100915.html


原文链接:http://dnr.yn.gov.cn/html/2021-7/100916_1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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