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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0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5日


  安徽省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对象和目标

  (一)工作对象。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1年度土地矿产非涉密卫星影像图和变化图斑,以及利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制作的补充图斑(以下简称国家下发图斑)。省自然资源厅制作国家下发图斑之外的变化图斑(以下简称省级图斑)。

  (二)工作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评估各地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推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安徽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三)图斑筛选。省自然资源厅获取国家下发图斑后,于24小时内分发至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并筛选比对、分类提取已批合法用地图斑信息和疑似违法图斑信息,建立安徽省自然资源卫片执法“一张图”,供各地核查时参考。

  (四)图斑核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卫片执法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标准,对国家下发图斑进行内外业核查和合法性判定,重点加强对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挖湖造景、长江流域沿岸县域非法用地采矿以及非法开采钨、钼等战略性矿种卫片图斑核查,并及时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填报,保证图斑判定、系统录入、数据上报等真实准确。省级图斑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核查,核查结果纳入省对市、县(市、区,下同)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年度评估。

  (五)查处整改。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卫片执法发现问题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推动整改任务落实。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确属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对发现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处罚和监管责任的部门,并建立台账。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对账销号。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违法用地整改跟踪监管机制,持续监督各地违法用地整改情况,防止虚假整改;对违法严重或工作不力的进行重点督导,对重大典型违法行为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处。

  (六)成果审核。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是卫片执法数据填报的主责单位,按100%比例组织自检,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是数据审核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全面审核责任,对审核结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市级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在长江流域沿岸县域非法用地采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大图斑,实行内业全面核查、外业抽查,确保成果质量。

  三、工作安排

  (七)月清。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国家下发图斑的核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保存确认。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每月26日前复核确认。省自然资源厅及时跟进核查,每月底前确认当月以前国家下发图斑的核查与填报结果。

  (八)季核。省自然资源厅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的上季度数据成果内业核查、外业抽查,并同步开展省级图斑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意见并督促纠正。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核查意见后5日内完成核实纠正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每季度审核结果,综合分析评估各市卫片执法成果质量,对抽查图斑判定真实性低于92%、隐瞒不报、存在虚假整改情况的市进行通报批评。

  (九)半年分析。2021年7月10日、7月15日、7月20日前,县级、市级、省级分别完成一、二季度卫片执法成果数据填报、审核、抽查工作。7月28日前,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形成半年卫片执法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以市级成果为基础,综合季度核查情况,对违法问题较多的市、县,采取发提示函、会商座谈等方式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形成半年卫片执法工作成果和报告报自然资源部。

  (十)年度评估。2022年2月28日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四季度图斑和补充图斑数据填报,更新前三季度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3月7日前,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年度卫片执法成果审核。3月15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年度卫片成果省级核查,并及时向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审核结果,督促纠正。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反馈意见后,于3月25日前完成卫片执法成果数据纠正和上报。3月28日前,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形成年度卫片执法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3月31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形成全省年度卫片执法工作成果和报告报自然资源部。

  省自然资源厅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的年度卫片执法成果为基础,结合省级图斑核查情况,综合评估市、县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具体工作。省有关单位为成员,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履行卫片执法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十二)加强耕地保护。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作为衡量卫片执法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市、县耕地保有量的考核,对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等量扣除该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补充耕地数量;对年度内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3个月内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3个月内完成补划。被省政府警示约谈的市、县,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以及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警示约谈的县,暂停除违法用地问题整改、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审批。

  (十三)强化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省、市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用地报批所涉部门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管部门参加,专题研究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协助做好项目建设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开工建设。

  (十四)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未经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复可研;用地未经批准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予以招投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动工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卫片执法中发现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民生、环保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在依法查处基础上,将问题线索移交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第一时间制定整改方案,依法依规整改,及时消除违法状态。

  (十五)严肃约谈问责。对卫片执法中发现的违法严重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开展警示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存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附件1:安徽省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卫片执法图斑判定政策补充规定

  附件3:省级约谈问责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1

  安徽省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喜安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谷剑锋 省政府副秘书长

  胡春武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成 员:朱兆法 省高院一级高级法官

  李卫东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再生 省发展和改革委一级巡视员

  刘海石 省公安厅副厅长

  汪 韧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 敏 省司法厅副厅长

  朱长才 省财政厅副厅长

  程连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黄发儒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席 峰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刘孝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章后忠 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孔少林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省农发局局长

  王荣喜 省水利厅副厅长

  杨东坡 省国资委副主任

  吴建国 省林业局一级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黄发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卫片执法日常工作统筹协调。

  附件2

  卫片执法图斑判定政策补充规定

  一、存量建设用地判定

  卫片图斑(或分割后的地块,下同)所涉及的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属于存量建设用地。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在翻新后被卫片监测发现的,同时不存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 前,为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情况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不纳入问题台账;存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判定为“存量建设用地违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建设占用的,如果一直未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相应建设用地批复或完成确权登记的,在翻新后被卫片监测发现的,应当判定为“存量建设用地违法”。

  如果仅是堆放物资、房屋拆迁等造成的非建设变化,应当判定为“实地伪变化”,不纳入问题台账。

  二、临时用地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临时用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实际为临时用地且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的图斑,判定为“临时用地”。如: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或预制板加工、建设施工的临时碎石场或取(弃)土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抢险救灾等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内的采矿用地。

  未取得临时用地批复或假借临时用地名义而进行非农建设的图斑,应当判定为“新增建设违法占地”。

  为实施非农建设而进行推填土、土地平整等,且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应判定为“新增建设违法占地”,不得判定为“临时用地”。

  已经取得临时用地批复,但实际用地不是作为临时用地使用的,应倒查批后监管责任。

  三、设施农业用地判定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对实际用途符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但图斑核查时发现没有依法依规履行备案程序、乡镇政府备案后未及时汇交备案信息、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应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同时标注“未备案”、“未汇交备案信息”、“未上图入库”,督促汇交、备案、上图入库,规范管理;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监管;对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未论证同意且未调整补划的,判定为“农业项目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对假借设施农业项目名义,实施非农建设的,应当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违法”。

  四、农村宅基地判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判定为“农村宅基地”违法。

  五、国家级深度贫困地区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2020年底前允许边报批边建设的深度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2021年1月1 日起新建项目,未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违法用地”。

  六、其他

  由于勾画图斑误差等原因,导致图斑范围与审批红线范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建设占地情况,判定是否违法,并予以说明。

  附件3

  省级约谈问责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省级约谈问责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以各市上报的监管平台数据为基础,结合省级复核情况和省级图斑核查情况,根据卫片执法有关政策因素,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省级警示约谈、问责范围:

  (一)约谈标准。

  1.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未达到15%,但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已超过500亩的市或超过100亩的县(市、区)。

  2.新增建设用地违法用地总面积全省排名前2名的市和前5名的县(市、区)。

  3.矿产卫片中,非法采矿宗数在全省排第1名且有3宗以上的市和在全省排1名且有2宗以上的县(市、区)。

  4.在卫片执法图斑核查、整改中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审核把关不严的市。

  5.对市级政府应约谈但未约谈的县(市、区),直接列入省级警示约谈范围。

  (二)问责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以各市上报的年度卫片执法成果为基础,在综合考虑卫片执法有关政策因素、省级复核检查和补充图斑核查等情况,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提出问责建议: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50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100亩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约谈问责评估时考虑因素的计算方法

  省级在评估市、县级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核实问责条件时,按照“鼓励整改、区分责任、精准问责”的原则,以各市上报的监管平台数据为基础,综合省级复核情况和省级图斑核查情况,计算方法如下。

  1.对在2022年2月28日前“已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包括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补办手续,并在系统中勾选“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在约谈问责评估时,只扣分子不扣分母。

  2.对在2022年2月28日前“已拆除复耕到位”的,在约谈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3.对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国家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部委的立项文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为准)违法用地,在约谈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4.在评估市、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绝对值时,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为准)违法用地不予扣减。

  5.以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可予以扣减的政策,不再执行。

  6. 对于“存量建设用地违法”“农业项目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在约谈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国家对省、市、县土地管理秩序评估、核实问责条件时,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执行。


原文链接:http://zrzyt.ah.gov.cn/xwdt/tzgg/145891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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