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切实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提高测绘地理信息产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云南省测绘条例》以及《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定于2021年6月至12月开展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包括测绘资质核查、安全保密检查和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2021年监督检查由省、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省级层面监督检查工作由厅国土测绘处和地理信息管理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云南省测绘产品检测站(以下简称“省质检站”)承担。州市级层面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级层面监督检查
(一)检查对象
云南省所有乙级测绘资质单位,重点检查昆明市、文山州、红河州、昭通市4个州(市)2018年以来未被省监督抽查过的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曾抽查不合格、未上报2020年测绘资质年度报告被列入重点抽查对象的除外)。
(二)检查内容
1.测绘资质核查:受检单位的资质条件以及依法开展测绘活动情况。核查单位人员、仪器设备情况(提供“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仪器发票和实物等材料);承担测绘项目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一致性情况,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测绘项目履行、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项目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情况(提供中标通知、项目合同、银行明细对账单、资质证书等材料)。
2.安全保密检查: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处理、传输存储、使用保管和对外合作等环节的管理情况;测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测绘安全风险隐患自检自查情况。
3.质量监督检查: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和测绘成果质量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体系运行与改进和项目管理情况。测绘成果质量检查:2019年1月以后实施,2020年底已经完成的测绘项目,重点检查基础性工程测量、测绘航空摄影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国家或省级重点测绘工程项目。
(三)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采取自检自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资质单位组织开展自检自查。省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四)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
7月15日前,省质检站完成《2021年云南省测绘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编写,经厅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管理处审核后实施。按“双随机,一公开” 原则,抽取检查测绘资质单位和检查项目,在昆明市组织召开“2021年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工作首次会议”(具体地点、时间另行通知)。
2.自查阶段
7月15日至8月2日,全省测绘资质单位按照《2021年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内容要求,对照自查表逐一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整改。
3.实施阶段
8月2日至9月30日,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并汇总分析初步检查结果。
4.总结阶段
10月1日至11月15日,编写工作总结,向被抽检的测绘资质单位发送检查结果通知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五)检查结果处理
1.测绘资质核查:检查结论原则上当场反馈被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并按测绘资质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依法作出处罚。
2.安全保密检查:检查结论原则上当场反馈被检单位。对发现问题和隐患的单位,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3.质量监督检查:成果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质量体系检查结果分为完善、基本完善、不完善三类。对成果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体系不完善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三、州(市)级层面监督检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工作,在遵守当前防疫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做好与省级层面监督抽查的衔接。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10月15日前,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结果和综合报告,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录入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信息质量信息系统”,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检查人员的培训,统一技术路线和标准尺度,抽样、检验和质量评定,保证监督检查过程严密、方法科学。
(二)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工作需要,于检查3天前通知被检单位,并配合开展省级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三)对于不能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故意隐瞒、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记入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系统。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 土 测 绘 处:程 杰 0871-65747163
地理信息管理处:张勇君 0871-65747156
省 质 检 站:郭忠明 0871-64165068 13378800599
王 曦 13888731301 29138238@qq.com
附件: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dnr.yn.gov.cn/html/2021-06/100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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