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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划引导保障旅游业发展空间 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及废弃厂矿开发旅游项目

发布时间:2021-06-1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记者 何伟)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近20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在规划引导方面,《条例》指出,自治区、各州(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编制的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名城、文物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在产业扶持方面,《条例》强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统筹安排旅游发展用地,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用地;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废弃村庄、矿山和厂房等开发旅游项目。自然资源等9个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或者安排资金时,应当对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结合夜间景观、商业设施、特色餐饮、文创产品等要素,推动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gzdt/202106/142d16dd8e3649e78b67737ce1ef0e9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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