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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7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5月13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健全充分发挥省与市县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科学划分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省与市县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支出体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市县辖区内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省级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财力薄弱地区、政策试点地区等给予支持;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跨设区市的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情况确定省与市县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全省性基础测绘、省级地理信息和地图管理及公共服务,全省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省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全省地理国情调查监测,国家组织的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全省性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标准体系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跨区域的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海域海岛、野生动植物、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省种质资源调查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和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市县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政府受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市县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林业产业发展。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林产品质量监督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竹产业、花卉产业、木本油料、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林业特色产业和其他林业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引导性扶持。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全省性、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监督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阶段性支持。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性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省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跨区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流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省属国有林场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管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保护管理,草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沿海防护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治理,古树名木保护、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情况,分类确定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省政府受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全省地质工作行业监督管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省级办理的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全省性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省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实施,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市县办理的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省组织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预防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省属国有林场等重点区域林业防灾减灾,我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灾后应急处置及海洋防灾减灾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在重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财政事权。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县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省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测绘行业、测绘资质资格管理,测量标志的管理维护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专项规划、政策,市县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具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市以下改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自然资源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并明确了财政支出责任,同时要求各省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政府多次组织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研究,并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原则
一是注重与国家改革方案相衔接。《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对国家改革方案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的事项,根据《福建省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2017〕51号)精神,进一步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二是注重与现行财政事权相衔接。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现有省本级支出事项全部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现有财政转移支付支出事项原则上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三是注重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匹配。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适宜由省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市县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跨设区市的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情况确定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将市县辖区内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财力薄弱地区、政策试点地区等给予支持。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财政事权划分。将全省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等8个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全省性、跨区域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等3个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市县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等6个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
(二)关于“自然资源产权管理”财政事权划分。将省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等5个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具体管理事务等7个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市县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7个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
(三)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财政事权划分。将全省性、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等6个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等3个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等4个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
(四)关于“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事权划分。将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跨区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等8个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
(五)关于“自然资源安全”财政事权划分。将全省性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6个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等4个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将市县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3个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
(六)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财政事权划分。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7个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3个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
(七)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财政事权划分。将研究制定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2个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测绘行业、测绘资质资格管理等2个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市县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2个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福建自然资源公众号中国福建】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xxgk/gtdt/gtyw/202105/t20210524_56007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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