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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0 来源: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管理单位、省核工业地质局、建材甘肃总队,各市州自然资源局:

  《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7日

  《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提高甘肃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发〔2021〕5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自然资源厅以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资金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及其它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相关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基础地质调查原则上只安排普查以下程度工作项目,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得受理任何单位的新立探矿权申请。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项目入库、立项、设计、实施、验收、资金、绩效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储备库管理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推荐、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储备库,并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退出一批”的原则,将纳入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同时列入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三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退出。纳入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储备库基本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二)符合《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避让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勘查区;

  (四)涉及乡村振兴、民族地区及地方重要需求等急需实施的民生类项目优先入库。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商定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等工作。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书。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我省产业结构、经济建设需要,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每年计划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其中项目经费≥50万元的新立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续作项目和经费<50万元的新立项目采取委托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省自然资源厅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四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下达后30日内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设计书,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书并下达设计批复。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实施,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主要实物工作量的,须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资金使用、野外工作质量、施工安全、项目进展、绿色勘查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成果验收

  第十七条 成果验收包括野外工作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及时进行初步野外验收,并书面请示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最终野外验收。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野外验收,通过后出具野外验收意见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野外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并于6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经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成果报告。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通过后出具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评审通过后3个月内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标准编制项目预算,在项目设计中以独立章节编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原则上应采用中国地调局颁布的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标准,特殊工作内容采用不同标准的,应在预算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照项目预算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年度编制财务决算,并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要按期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

  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在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时一并提出绩效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指导项目承担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适时开展抽查,形成绩效评价总体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选择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内部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抽查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半年报、年报。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四)野外工作质量;

  (五)安全生产情况;

  (六)绿色勘查实施情况等。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二)未按批准的项目设计实施的;

  (三)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四)项目经费被挤占、挪用的;

  (五)不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检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野外抽查或室内抽查,对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对找矿有重大发现或突破的地勘单位,在下一年的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05年9月27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甘肃省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d53e6fe373d74ed48058384d16adca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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